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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初探

  

  
  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只有采取以上模式,才符合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关键要素。众所周知,管理与被管理永远是一对矛盾。虽然,在某一个单位、某一个时间段内,可能因为管理者业务水平、管理水平、个人魅力等因素,可能出现矛盾的激化或者弱化,但彻底根除这种矛盾是不可能的。笔者长期从事法院管理,对这种平级管理(管理者甚至在资历、职级等方面还不如业务庭长)的难度深有体会。平级只存在协调,不存在管理。当前的平级管理存在理论上的悖论。管理者只能落得个吃力不讨好的结局。

  
  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在人员素质、结构相对固定的基础上,如何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笔者认为,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包括综合性管理部门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之间、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之间两个层次。

  
  综合性管理部门从事的是内部管理工作,不直接接触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因而,除审判管理办公室因其特殊的审判业务管理职能,可以配置1-2名审判人员外,其他部门完全可以配置不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笔者认为,对于当前审判资源紧缺、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的今天,要尽一切可能将综合性管理部门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抽调一线。

  
  在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之间的人力资源配置上,笔者认为,审判工作应当偏重于业务素质,可以将审判业务骨干、审判精英调整充实到审理部门。而人民法院的执行权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权,具有行政权的特征,欧美许多国家在职权的配置上,将执行权划归行政机关。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偏重于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执行人员需要雷厉风行、起早带晚、连续作战。

  
  目前,军转干部的接受与安置,也是一项政治任务,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人民法院也要正确对待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充分利用军转干部政治素质硬、纪律作风严、身体素质好的优势,可以将军转干部安置到以下部门:一是司法警察部门,二是执行工作部门,三是非审判部门中的行政管理和党务人事管理部门。现实中,军转干部安置到司法警察部门的居多,多从事的辅助性工作,笔者认为,其中具有审判职称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完全可以到执行部门。笔者自己还是书记员时,就直接参与过执行工作。

  
  五、畅通人员出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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