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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初探

  
  根据以上原则,需要合并综合性管理部门,将相近的职能部门进行合并。如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从2003年开始,以审判管理为中心,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办公室、队伍管理办公室等三个办公室,由院长直接分管审管办,实际把审判管理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方面。[③]凡是审判工作方面的事务一律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处理,其职能除包括当前审判管理办公室的事务,还应当包括审判研究、司法改革、审判委员会事务等。凡是党务人事方面的事务一律由党务人事办公室处理,包括纪检组、政治处、监察室等。其他一切后勤保障方面的事务,包括立案、收发文、档案、财务、警备保障等。事实上,若干年前,司法警察就在办公室,而行政装备处(科)从办公室分出,也就是七、八年前的事。

  
  从管理的效能角度看,关系越简单,效率越高;关系越复杂,效率越低。如:两个部门之间只有一种关系,三个部门之间会有三种关系,四个部门之间就会有六种关系,五个部门之间则会有十种关系……因而,高效的管理需要简化关系,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不必要的管理损耗。笔者认为,在精简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上,要优化整合职能部门,实现科学配置。对于上级法院为了拓展管理的深度,设置的部门较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综合管理职能可以安排专人负责,对口联系,不必强调上、下级法院之间职能部门的一一对应。如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完全可以对应上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司法改革办公室、人民法庭指导办等部门。大综合部门有利于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发挥集体的资源优势,避免单兵作战,精力过于分散。

  
  三、优化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多了,必然涉及到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因而,“需要优化综合管理部门职权配置,明确各综合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人员配备。优化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配置,构建体现审判工作中心地位的司法资源配置结构,形成以审判管理为核心的司法管理体系。优化法院各部门内部的职权配置,根据各部门业务特点,明确部门内部各层级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④]从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关键要素看,组织结构应当包含一套系统,以保证跨部门的有效沟通、合作与整合。横向管理关系的沟通与协调是否需要单设一个部门?笔者认为不需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将三个综合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上提一级,三个办公室的主任分别由三名副院长兼任,每名副院长的职能都能涵盖所有业务部门。也就是在管理模式上,采取强矩阵结构,如图1所示。按照以上内部机构设置模式,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的层级关系如下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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