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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初探

  
  事实证明,业务部门机构设置过细,并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论述:当人们在组织中将工作任务划分成若干步骤并由特定的人来完成时,他们的生产效率就会提高。当然,在某些工作领域,工作专门化产生的非经济性因素的影响(表现为厌烦情绪、疲劳感、压力感、低生产率、低质量、缺勤率上升、流动率上升等)超过了其他经济性影响的优势。也就是说,随着工作专门化程度的升高,它的负面效应也随之而来。最初,工作专门化提高了生产率,但是当专门化程度达到某个限度时,其负面影响就很明显了,从而又降低了生产率。工作专门化与生产率的关系如下图2所示:

  

  
  图2:工作专门化与生产率的关系

  
  因而,我们建议,基层人民法院内部审判业务部门可以分为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四个部门,每个部门以不超过10-12名审判员为限,尽量设置较大的业务部门。对于行政审判庭,有些法院案件太少,故不必每一家法院都设置。比如,扬州地区广陵、维扬、邗江三区法院的少年刑事案件集中到广陵区法院管辖,设置了少年庭,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少年庭审理的还是普通刑事案件,不能仅仅因犯罪主体不同而设置部门。青少年需要特别保护,妇女也需要保护,老人也需要保护,能设少年庭,为什么不能设妇女庭、老人庭?相反,这三家基层法院可以只设一个行政审判庭,既集中行政审判精英,有利于行政审判的专业化,又避免了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对行政审判的干涉。

  
  二、优化综合部门的机构设置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多少综合性管理部门?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认为“综合管理部门存在着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服务和保障审判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部门内部责任单元的划分还不够科学,人员配置与岗位职责还存在着不相适配的现象。”[②]那么,如何设置综合性管理部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组织结构的基本原理以及人民法院综合性管理的内容进行设置。无论哪一家法院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内容不外乎审判业务管理、组织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事实上,人民法院的所有重大事务都是通过三个会议形式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党组会、院长办公会。

  
  审判委员会有组织法上的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即审判委员会解决审判工作上的问题。党组会也有组织法上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即党组会解决党务、人事等重大问题。其他行政事务性管理事项则是院长办公会解决的问题。因而,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可以设置三个综合性管理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党务人事管理办公室、司法政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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