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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初探

  
  

  

  

  

  
  矩阵组织形式的优点是:集权分权实现了有效的结合,有利于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和信息交流;便于集中各种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加速完成某一特定项目;可避免各部门的重复劳动,加强组织的整体性。从强矩阵组织结构图上,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结构的好处。如某审判庭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调警,按照目前的组织结构,其流程路线是:审判庭→分管审判庭的院领导→一把手院长→分管法警大队的院领导→法警大队→出警;而按照矩阵组织结构,其流程简单为:审判庭→分管院领导→法警大队→出警。人民法院采取矩阵组织结构的管理模式,还需要从以下方面深化改革。

  
  二、优化审判业务部门的机构设置

  
  基层人民法院内部如何设置审判业务部门?《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给我们的组织保障和信息只有“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事实上,全国没有哪一家法院只设置这三个庭的,别说沿海地区法院数以千计、万计的案件,即便西部地区法院几百件案件也是这三个庭远远不能包涵的。法律规定的过于粗糙,给司法部门带来无尽的困惑。现实中,有的法院或者为了解决干警职级待遇的解决,或者为了审判专业化,设置了许多业务庭,如一家基层法院民事审判领域设置了四、五个庭,有交通事故庭,有婚姻家庭庭,有劳动争议庭,有知识产权庭等等。这样的机构设置,在工作领域得到不断拓展的同时,也产生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相互掣肘的现象。

  
  基层人民法院内部应当设置多少审判业务部门?根据职能划分部门的做法几乎适用于所有的组织,而职能的变化可以向人们反映组织的目标和活动。当然,根据职能划分部门,还存在一个职能范围大小的问题,设置的部门太多,不仅使各部门的业务过于狭窄,而且,使法院的内部管理无限复杂化。设置的部门太少,管理者的管理跨度加大,又使部门管理的难度加大,部门负责人为了方便管理,可能再设下一层级组织结构,如有的大庭内部分为几个相对独立的合议庭,合议庭审判长虽然不是法定职位,但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有的执行局内部分为执行裁决科、执行实施科、综合管理科等,甚至执行实施科还下设几个执行组,科有科长,组有组长。管理的层级数增加,同样会增加管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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