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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初探

  
  2、组织机构设置的基本原理

  
  人民法院如何设置内部机构?笔者认为,不论法院的级别高低,所管辖的范围大小,法院作为一个人的集合,它也是个组织,具有自己的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管理。因而,我们从组织结构的最基本理论来探索。组织(organization):是人们为了实现某个确定的目标,互相结合,指定职位,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协调行动的社会实体,它有精心设计的组织结构和协调活动系统,并且与外部环境相联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等都是组织,既然是组织,就不能离开组织的基本理论来构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组织,也不例外。

  
  组织结构是组织的关键所在,组织结构维持组织的存在,若无一定形式的结构,组织本身也就不复存在。建立组织结构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组织成员协调开展工作,共同为组织目标的实现而奋斗。组织结构(organizational structure)包括:工作任务进行分工、分组和协调合作的结构支撑。组织结构的三个关键要素是:(1)组织结构决定了正式的报告关系,包括层级数和管理者的管理跨度;(2)如何由个体组成部门,再由部门组成组织;(3)组织结构包含了一套系统,以保证跨部门的有效沟通、合作与整合。

  
  分工主要表现为“工作专门化”和“部门化”,工作专门化,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每个人并不是独自完成一项工作的全部,而是完成某个步骤,完成整个工作的一部分。如案件从立案、排期开庭、送达诉讼材料、开庭审理、鉴定评估、作出裁判、法律文书送达、卷宗装订、上诉案件移送等环节,这些构成审判流程管理的全过程。每个步骤都可以由专门的人来完成,以“工作专门化”来提高工作效率。当某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工作量和工作人员达到一定规模时,就有必要成立单独的部门。

  
  3、人民法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的路径选择

  
  组织按照一定的标准归为不同的类型,最常见的几种类型:直线型组织、直线职能型组织、职能型组织结构、事业部组织结构、矩阵结构等。每一种类型各有其利弊。如目前人民法院采取的是职能型组织结构,其优点是根据职能将不同的审判业务划归不同的部门,有利于专业化,但缺陷也很明显:职能划分越分越细,部门越设越多。又如矩阵结构,优点是:灵活性、适应性强;集思广益,有利于把组织垂直联系与横向联系更好地组合起来,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缺点是:小组是临时性的,所以稳定性较差;小组成员要接受双重领导,当两个意见不一致时,就会使他们的工作无所适从。[①]矩阵结构的出现是组织管理水平的一次飞跃。强矩阵组织结构如下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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