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初探

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初探



——以内部机构设置为视角

陆开存


【摘要】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人案矛盾的困境何处是出路?如何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人民法院改革,打造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人民法院管理模式?本文立足于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在机构设置、资源整合等方面提出对策,试图以内涵式发展道路化解当前的司法困境。
【关键词】人力资源;配置;改革
【全文】
  
  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调整后,全国90%以上的案件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案矛盾在基层人民法院显得尤为突出。解决问题不外乎从矛盾的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减少案件,案件的增长是一种客观存在,案件增长的因素很多,而且都是人民法院无法控制的,因而,这条路走不通。二是增加人员,增加人员也是解决人案矛盾的有效途径,目前,各地法院都在通过增加或者返还政法专项编制,补充一点人员,但是,从法院长远发展看,持续地、大幅度地增加政法专项编制是不现实的。何处是出路?还是从案件与人员两个方面着手,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一是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审判管理改革,加快案件流转速度,增加单位时间内流量,避免案件堆积。二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挖掘现有人力资源的潜力。审判流程管理改革作为“一五”改革期间的重点内容,已取得一定成效。因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自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四大改革内容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组织机构设置的基本理论

  
  任何一个单位、组织,其内部机构如何设置,应当有基本的客观规律。一个人如果有三头六臂,不是神话里的人物,就是怪胎,组织亦是如此。

  
  1、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现状

  
  目前,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按照所从事业务性质,可以分为审判业务部门和非审判业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又按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再审等业务划分为不同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也按所从事的内容划分为不同部门。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在法院管理中会遇到这样一些困惑:为什么有的部门无事可做?这些部门到底该不该设立?为什么总有些事情无人处理,根本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管?为什么有些部门老是事情多得做不完?是应该分拆成立新的部门,还是增加人员呢,还是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可以解决?

  
  《人民法院组织法》自1979年颁布至今,历经1983年、1986年、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次修订,但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一节,一直简单得令人无所适从,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只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这样的规定,根本解决不了现实中这些困惑。如基层人民法院只设刑事、民事、经济三个审判庭,未规定其他庭,更谈不上其他综合性管理部门。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组织机构各不相同,五花八门。这些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还是对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这种组织结构的理论模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