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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赔偿确认文书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公安赔偿法律文书式样一至十及说明,确定了公安机关对确认文书样式主要是决定书。

  
  司法赔偿确认的予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法律文书,因确认机关不同,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就有不同。在人民法院是裁定书,在人民检察院一般是确认书,在公安机关是决定书。对此不同格式的确认文书要更多注意,不能混淆。无论何种形式的确认文书,其实质内容都是对司法行为是否违法的审查。

  
  除了以上专门用于确认的法律文书,还有视为作出了确认的文书。在视为确认中,其文书样式更是繁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对人民法院赔偿的视为确认作出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申请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一)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书;(二)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书;(三)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四)不起诉决定书;(五)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的复查决定书;(六)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予以释放的证明书;(七)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八)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九)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视为确认的文书有三种:判决、裁定、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了视为确认法律文书有九项之多:判决、裁定、决定、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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