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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法律又走过了荒唐一年

2009,法律又走过了荒唐一年


鲜江临


【全文】
  
  在敝国这样一个违法犯罪大国,违法犯罪常处于“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状态。有异以往的是,2009年敝国法律不仅打击常规违法犯罪,法律还扫黑、打假、涉暴, 法律行动触及到“社会本质”――这,或许就是2009年的法律故事。

  
  一、扫黑

  
  敝国人民讲人情关系不讲公平公正,这不是什么国家秘密。敝国人情世界云遮雾绕,整体社会被“人情黑幕”所笼罩,社会透明度很低,社会成员因此受益或受损。在山头主义时代的人情黑幕下,按照亲疏原则厘定社会交往程度和利益分配;通常来说,商业化的人们已将“人情黑幕”美其名曰“资源”――掌握“资源”,比如“俺和文局长、黄院长是哥们朋友”,在敝国并不认为是一件丑事。“资源”及其蕴含的利益分配和等级服从关系,是敝国社会组织单元运作的必要条件,家族和单位,公司和机关,概莫能外。2009年打黑判决将“按章运作”的社会单元宣布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当于将全社会都宣判了性质。

  
  宪政法治社会,红就是红,黑就是黑,这两者很难转换。在宪法不举的体制下,权力可以随意超越法律约束,欲红则红,欲黑则黑。在没有宪政的时代,占山为王、相互串通不是“黑社会”独有的现象。在非宪政状态下,每一次“扫黑”,拳头落在黑社会分子的身上,疼痛则反映在政体的某些局部;扫黑相当于自虐――这实属精神病学研究的对象,只有疯狂到相当疯狂、绝望到相当绝望的程度,才会这样自虐。作为法律科学家,我不认为未行宪政的“扫黑”有什么“法治意义”,反而认为这种行为具有挑战社会的性质――这种反社会行为,或许可以命名为“酷”。

  
  二、打假

  
  在盛行利益交换的作弊主义社会,作弊领域行行出状元。招投标、晋升、评比、中超……足球假,学术假,比选假,竞争假,作弊泛滥成灾。 在监督缺位的作弊主义社会,假作真时真亦假,真真假假无法了,社会参与者如果违背社会作假的本质,会出现生存危机。

  
  在宪政法治社会,作弊会付出代价,包括付出法律代价。在作弊主义社会,作弊普遍不付代价,这其实是敝国的社会本质。缺乏公平竞争的保障机制,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巨大社会文化问题。在法律代价学派眼中,作弊泛滥主因是作弊不付代价,风险极度低廉,作弊甚直被社会主导机制引入制度化操作――这种状况令人十分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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