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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业板的错位与复位》一文有关内容的法律分析

  
  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来看,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设计更加市场化,也较主板更为严格,以更好地实现优胜劣汰,遏制借重组恶意炒作壳资源,引导投资者树立审慎的投资理念。具体来说,创业板与主板的退市制度相比,主要存在下列区别:

  
  1、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2、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充分借鉴主板和中小板的监管经验,构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较主板新增了以下退市情形:(1)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投资者由于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难以进行投资决策。因此,为提高创业板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当上市公司出现此种情形,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2)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时,往往意味着公司资不抵债,财务状况极差,随时面临停业、倒闭或被清算的风险。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为促进创业板公司提高资产质量和改善财务状况,当上市公司出现此种情形,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3)创业板公司平均股本规模较小,可流通股份数量较少,部分公司股票可能会出现流动性问题。为了防范因股票流动性不足而产生的市场效率不高、流动性风险加大等问题,借鉴海外市场做法,当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改善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3、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将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1)为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2)对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恢复资产运营能力,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3)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信息价值,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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