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规范发展,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在借鉴国际证券市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股票发行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原《
证券法》第
十一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新《证券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股票发行核准制改变了由政府部门预先制定计划额度、选择和推荐企业、审批企业股票发行的行政本位,确立了由主承销商根据市场需要推荐企业,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独立审核表决的规范化市场原则。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机构健全股票发行中信息披露的法规和标准,审查发行申请是否符合这样的法规和标准,即发行人对投资者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充分、完整。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体制开始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2001年3月17日,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全面启动。这是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总体而言,
核准制又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通道制”阶段(2001年3月-2004年12月)
2001年3月实行了核准制下的“通道制”,也就是向综合类券商下达可以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至9个通道,具体通道数主要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2个通道数。主承销商的通道数也就是其可以在同一时点推荐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同时也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2004年2月保荐制度实施后,通道制并未立即废止,每家券商仍需按通道报送企业,直至2004年12月31日彻底废止了通道制。因此2004年2月-2004年12月为通道制与保荐制并存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