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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有权报道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吗?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规定:“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中小板诚信建设指引》第二十六条立法本意不是禁止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而是要求媒体依法合规地监督上市公司

  
  《中小板诚信建设指引》第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两个问题:一是新闻媒体在发表有关上市公司的新闻报道时,应当遵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包含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内容;二是新闻媒体在发表有关上市公司的新闻报道时不得使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在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事前向上市公司求证。

  
  对于第一个问题即新闻媒体应当遵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报道》一文是予以认可的,《报道》一文主要对第二个问题进行了质疑。

  
  对于第二个问题,《中小板诚信建设指引》第二十六条立法本意不是禁止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而是要求媒体依法合规地监督上市公司。也就是说,新闻媒体在发表有关上市公司的新闻报道中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事前向上市公司求证,如果上市公司确认属于非公开重大信息且上市公司同意依法公开时,媒体在上市公司依法公开前不再报道;如果上市公司确认属于非公开重大信息但上市公司拒不依法公开时,媒体可以采取向证监会、交易所举报的方式,通过监管机构督促或者责令上市公司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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