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闻媒体有权报道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吗?

  
  我们认为,《中小板诚信建设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新闻媒体在发表有关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或新闻报道时,应当遵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包含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内容,不得使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在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事前向上市公司求证”,该条规定是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重申,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并未越权,主要理由如下:

  
  (一)如上所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新闻媒体不得报道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作了明文规定。

  
  (二)《证券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还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在发表有关上市公司的新闻报道时,应当遵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1、《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1997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和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信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