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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有权报道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吗?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管理办法》第六条对第四条提到的“依法披露”作了明确定义,即“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此外,《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二、《中小板诚信建设指引》第二十六条是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重申,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并未越权

  
  《报道》一文指出:“深交所的这个规定,将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新闻媒体这三个对象放在一起予以规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逾越了它的权力范围。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植根于资本市场,交易所对其发号施令还有一定道理,可是新闻媒体并不属于交易所管理,交易所向其发号施令,并将其以法条形式固定下来,显然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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