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承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之间的界线,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有些表面上看起来是出于商业利益的开发,可能会有公共利益的成分在内。例如,在美国,曾经有一个案例,底特律市拟迁走一个小镇的所有居民,目的是把土地转让给通用汽车公司。居民起诉到法院,认为这是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政府声称这样做可以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增加地方税收,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当时判决底特律市胜诉。尽管这个案子在2004年被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但在2005年的另外一个案件中,地方政府推行的包括一部分商业区开发在内的整体经济振兴项目,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5:4的微弱多数比例支持,动迁户的上诉被驳回。这些个案反映出公共利益判断的困难,但困难并不意味着要彻底放弃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辨别。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恰恰以公共利益难以界定为由、放弃了公共利益标准。
如果政府不能为私人利益去征收公民私有财产,那么,开发商应该怎么办呢?那就交给市场去处理。开发商就必需与被拆迁户就征收、补偿和拆迁问题进行一揽子谈判,谈不拢,自然也就是生意做不成。在法律上即是未达成民事协议。开发商或者放弃或者修改开发计划。唯有如此,方能做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
公共利益标准即便满足了,也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径直征收和拆迁了。依据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政府征收合法有效的另外一个前提是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但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强取豪夺的合法理由。政府必须作为征收、补偿的主体,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合理补偿。拆迁条例规定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商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拆迁人有可能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但也有可能就是开发商。这样的制度安排,无疑是把征收和补偿剥离,是政府失位、推卸责任,也是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冲突的原因之一。
政府不仅要管补偿,还要保证合理补偿。怎样的补偿标准是合适的?补偿主要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无论哪种方式,原则上,都应当按房产的市场评估价来确定被拆迁房产的补偿金额。当然,市场评估价又以何种方式计算出,这个问题尚需认真研究,但是,应该计算房屋被拆迁时的市场价而不是房屋盖建之初的市场价。像上海闵行区潘蓉一家480平米的四层小楼,仅给予67万余元的补偿款。换位思考,任谁都不会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