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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有机结合机制研究

  
  三是从根本上并没有拓展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和组织位阶,仍然不能实现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新的、更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减少法院诉讼案件数量的压力。

  
  四是并没有合理地解决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结合或衔接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降低社会矛盾纠纷,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等社会问题,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和新期待。

  
  四是由于缺乏长效机制和经费等保障,现行制度的落实必然受到多方的制约和限制,实证效果难以保障。

  
  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结合的现实困境和制度缺撼,并没有基于司法解释的出现而彻底改观,仍有积极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性探索之必要。

  
  四、从实证学角度——看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结合机制的有益探讨。

  
  包含但不限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内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衔接机制,自2005年以来在国内很多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做了多种多样的探索,有些地方形成了相应的制度。同时,作为替代性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的调解制度,如何发挥更多的作用,与诉讼如何构建起科学、合理的衔接机制,也是世界很多国家长期研究和探讨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这就为我们提供了实证基础和借鉴的条件。

  
  就国内而言,相对普遍的做法主要以“三调联动”机制为代表。以河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8]和湖南省综治委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2007年3月7日以湘综治委〔2007〕7号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9]为代表,该机制的主要内容是:

  
  1、成立党委、政府“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某部门(如综治委)牵头,法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三调联动”工作,对该项工作进行宏观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检查指导。

  
  2、建立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的机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和职责。法院选择相应的法官担任诸如司法所的人民调解指导员,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调解。

  
  3、法院重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仍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4、依法尝试将简单的刑事、民事案件等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5、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审理,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对经劝导仍不执行的,法院要监督执行。

  
  6、政府保障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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