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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有机结合机制研究

  
  自2005年以来,随着“三调联动”机制的出现,特别是进入2009年,改变过去散乱的局势,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的效力和可执行力,迅速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司法工作的目标。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7年8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5月20日以豫办[2009]20号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6号)、于2009年7月24日制订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4](法发〔2009〕45号),其他各省市、各地区也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社会各界叫好声一片,从而全面推动了“三调联动”机制和加强人民调解的制度化建设。2008年3月2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通知》[5],通知要求“坚持以定分止争为目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使调解制度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潮。

  
  鉴于这一政治和法律背景,为实现“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一目标,为完成“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6]这一任务,研究和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结合工作机制,具有了现实性、必要性。

  
  二、从二者的功能和价值取向上——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理论基础和制度铺垫。

  
  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制度,基于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参与的主体不同,程序的不同,原则不同,证据规则不同,以及结果和效力的可执行力不同等原因,使二者具有了明显的区别。

  
  但是,应当认识到——

  
  从理论层面上,人民调解——不言而喻,直接功能是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止纷定争”的社会和谐目的;其价值取向——以相对和谐、简约的非诉讼方式,作为诉讼矛盾解决机制的补充,整合和有效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有效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政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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