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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建议人大常委会审查拆迁条例?

  

  其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构建和支撑的现行房屋拆迁制度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章总纲),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章第二条),但是,现行房屋拆迁制度和我们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所推动的一波接一波的拆迁运动是否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呢?我们的很多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在扮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角色呢?也许一些领导人自己这么认为或这么宣称,但是很多老百姓却不这么认为。不要说一些政府官员和开发商勾结,为了从房地产开发中谋取他们各自的最大利润而不择手段拆迁,老百姓不认同,就是某些官员真正是为了发展,为了改变城市形象而大力推进拆迁,老百姓也不认同,他们可能怀疑:你是否是在以老百姓的泪和血制造“政绩”而往上爬呢,因为他们看到、听到的那么多强制拆迁、野蛮拆迁的故事很容易使他们产生这种怀疑。因此,要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一定要改变现行做法,以赢得民心。


  

  此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构建和支撑的现行房屋拆迁制度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司法的根本职能本应是裁决争议,保障法律的实施,维护公正。但《条例》却将裁决争议的职能赋予行政机关,而把强制执行的任务交给法院(《条例》第15、16、17条):拆迁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实践中,政府往往把法院当成“有关部门”之一,要求其参与政府组织的拆迁)。我们设想,让法院帮助开发商去拆当事人的房屋,搬当事人的东西,法院还能在当事人心目中留下公正的形象,这样的司法还能有权威吗?正因为如此,我曾在《行政强制法》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建议《行政强制法》不要赋予法院强制执行实施权,而应授予法院强制执行裁决权和监督权(除非紧急情况,强制执行裁决权和监督权绝对不能赋予行政机关)。否则,公民的人权难以保障,国家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将毁于一旦。


  

  其五,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除了上述考虑以外,还有一个动机,就是希望通过我们的行动,推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设计和确立的法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实际运作起来。现行宪法已经实施27年,《立法法》已经实施9年,但我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未审查和撤销过一个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难道我们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从来就没有过违宪、违法的情形吗?如果说我们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永不违宪、违法,那我们的《宪法》和《立法法》为什么还要设计和确立法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呢?长期以来,我们的《宪法》和《立法法》设计和确定的法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一直在“睡觉”,一直处于“休眠”状态,这与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治国方略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因为没有违宪、违法审查,就没有对政府权力和地方权力的制约,就没有人权保障。 而没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就没有宪政和法治。正因为如此,法学界多次试图通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查建议而启动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但都没有成功(甚至没有收到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收到建议的半言片语的回复),我们这次申请是继续推进这种试图的努力,虽然我们成功的可能性仍然很小,但如果我们不继续努力,就完全没有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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