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28条还明确规定:如果政府征收决定一旦生效,公民或者是企业所有权就自行消灭了。这一条是一个杀手锏,这也可以解决钉子户的问题,就是政府拆迁令一旦生效,房子就不再是你自己的了,你就不能再当钉子户了,因为被征收了,就不叫私人财产了。这是一个显著的变化。当然,实际的结果就是现在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私人的房屋和土地的征收补偿门槛提高了,除了给钱以外,还要保障他的居住,农民还要管他的社保。
《物权法》还有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虽然目前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高层决策者对这个问题已经有考虑,相信在适当的时候这个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因此在《物权法》里面的151条,就写了一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由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取得方式这个问题目前还是保留着双轨制,所谓双轨制就是划拨和出让两种形式。但是这次明确规定了一方面就是出让的土地要采用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而且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为经营型用地。基础设施、国防、教育、公共卫生等用地叫做公益性的用地,公益性用地可以采取,但不是一定采取划拨方式。经营性的用地只能采取出让方式,严格限制划拨土地。
土地权利流转这次也予以肯定了,对转让、出资、证明、抵押没有限制,流转自由。另外,对提前收回也有限制,提前收回的话,必须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提前收回,而且必须对土地上的房屋和不动产给予补偿,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对于到期以后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规定,第149条第二款只是规定公民住宅建设用地自动延期,没有说企业建设用地自动延期,还需要以后进一步立法确定。
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制度有九大改进:第一是扩大了可适用性,与担保财产挂钩。在以往的金融交易中,除了保证担保以外,主要靠物保,一个就是抵押、一个是质押,这制约了企业的融资规模。而《物权法》增加了一些可用于担保的财产的范围,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还有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就是库存产品、原材料、半成品、设备这些东西。还有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的抵押,这是比较新的,特别是对一些服务型的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比较少,但是有比较好的现金流,就可以用应收账款抵押,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就是已经发生的债权,即应收债款;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未来可以获得的现金收益,比较典型的就是高速公路收费权的质押,但规定必须有一个专有账户,收入必须要打进这个账户,一旦发生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是其他条件的时候,债权人可以马上优先用这个账户上的钱来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