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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公正与程序规制

量刑公正与程序规制


谢佑平;贺贤文


【摘要】量刑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当然追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不当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量刑不当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健全有密切关系,我国刑事审判中没有专门的量刑程序,量刑监督缺失,裁判文书无需阐释量刑理由。因此,应当通过刑事程序法,建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
【关键词】量刑;司法公正;程序法
【全文】
  

经过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现阶段我国司法领域在体制、组织、程序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呈现出向科学合理的制度转进的趋势。当前,有关司法公正的关注焦点集中在量刑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上。特别是从最近发生的广东许霆案和南京彭宇案上,凸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判决书量刑不正确、不规范的现象。其中原因主要是我国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恪守着自“根据地时期”形成的范式,部分是法官反映在判决书上的审判的任性与恣意,在更深层次上反映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受程序规制的轻视或者忽略。有鉴于此,要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就必须抛弃叠床架屋式的监察监督,而坚定“以程序制约权力”,通过程序的科学设计来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


  

  在中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是对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量刑,作为裁判公民生命权与自由权的最终结果,其在刑事审判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量刑上所出现的问题和不公,必将成为社会公众和以推动国家法治为自觉使命的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1]所谓量刑公正,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要做到依法进行、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公平裁判、不偏不倚。[2]当前条件下,我国刑事裁判量刑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量刑畸轻畸重——量刑理性的缺失。这种量刑的畸轻畸重,集中表现在司法裁判者对犯罪罪名的确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刑罚种类和幅度的选择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解释权,并且这种解释权的行使可以抛开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中,法院基于同样的盗窃罪名,先后做出了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即便不考虑司法权之外的因素对判决结果的左右,如此悬殊的判决至少也昭示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在司法恣意的环境里,司法审判可能与罪刑法定的原则渐行渐远,甚至由于理性的缺乏而打开了“潘多拉盒子”里的司法类推。在中国,没有从自然法到自然法则,再到程序的法律正统性的进化路径,法律的正统性取决于决定者争取民心同意的努力,在此基础上,“说服”成为中国法传统的关键范畴。但是,在没有程序保障的情形下,说服极易变质为压服,同意也可能成为曲意迎合,与此同时,程序如果不能保证合理的自主选择,就会妨碍社会进步,如果不能吸收不满就会危及统治秩序的正统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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