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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仲裁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五、和谐语境下的仲裁调解,只有得到积极的推进和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指导思想,为了实现既发挥仲裁调解独特作用,又与诉讼和其他非诉讼纠纷矛盾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紧密配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促使涉诉涉法信访案件下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任务,仲裁调解应当从以下几个层面得到积极的推进和大力发展:

  
  一是从思想层面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他各方面对仲裁制度和仲裁调解应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保持同度的重视,并对仲裁调解的独特作用和丰富的社会功能有正确的认识,不能对仲裁调解“视而不见”或采取“非国民平等待遇”。

  
  二是从法律层面要适时修订仲裁调解法律制度,使其保持与现实社会需求的同步性和适度的前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于1995年,至今没有作过任何修订或补充,有些规定显然已经不能适合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不能保障仲裁事业的顺利发展。

  
  三是从制度层面要将仲裁调解列入党和国家构建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设计上来,尤其是要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矛盾解决方式与诉讼衔接机制保持制度安排上的同步,甚至是排前前面,实则有“四调联动”、“五调联动”等的必要,以便突出其内在的独特特点和作用。

  
  四是从理论研究层面仲裁机构和仲裁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制度和事业理论研究人员,应当积极、深入地研究、探讨仲裁调解在新时期、新矛盾下的发展规律、凸现的新新特点和发展趋向,使其具有合理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五是从社会宣传层面仍需大力宣传仲裁法和仲裁制度,普及仲裁法律,将其列入普法规划中来,并通过专题讲座、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增加其社会了解度、掌握度,以使社会真正感到仲裁调解制度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好手段”。

  
  六是从自身素质和质量建设层面要加强仲裁机构的制度化建设、加强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执业纪律,提高调处案件的质量、效率,保障这一基本的“生命线”活力足现。

  
  七是从学术和经验交流层面需加强国内、国际仲裁调解制度的交流和学习,在坚持本土化的基础之上,开阔视野,合理借鉴外地甚至是国外的先进做法,从而丰富和发展中国的仲裁调解制度。

  
  总之,仲裁调解的制度化建设和大力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付出努力,才能开出鲜艳的花朵,才能真正在社会和谐稳定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为国家的政治和法治建设,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解决,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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