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谐语境下仲裁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二是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以自愿、意思自治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和社会资源,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三是具有可以维系或加深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可以促进当事人相互和谐、稳定和发展经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迎合了当前国家的政治和法治要求。

  
  四是具有可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功能。随着仲裁制度的推进和深入发展,仲裁调解已经迅速成为跨国争议的主要方式,如伴随着中国加入的WTO,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多年通过仲裁调解的成功率均在20%以上,树立了中国仲裁调解在国际上的形象,促进了国际贸易经济的良性发展。

  
  鉴于仲裁调解的价值取向和丰富的社会功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武汉、长沙等地仲裁委员会相继建立了仲裁调解规则和制度,成立了专门的、区域性的调解机构,将仲裁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也根据这一发展要求,作了相应的制度性安排和机构性建设。

  
  四、仲裁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的新发展,和在“三调联动”机制中的不当忽视。

  
  根据中共中央十七大精神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通知》部署的“坚持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从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体制机制入手,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热点、历史欠账’等方面问题,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坚持以定分止争为目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的重要政治任务,人民法院和各个仲裁委员会加强了工作接合和思想沟通,寻求仲裁调解和诉讼的衔接机制,提高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效果和运行效率。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根据该意见,在仲裁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建设中,仲裁调解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和提升:

  
  一是为促进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仲裁协议效力、证据规则、仲裁程序、裁决依据、撤销裁决审查标准、不予执行裁决审查标准等方面,尊重和体现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对于仲裁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