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以自愿、意思自治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和社会资源,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三是具有可以维系或加深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可以促进当事人相互和谐、稳定和发展经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迎合了当前国家的政治和法治要求。
四是具有可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功能。随着仲裁制度的推进和深入发展,仲裁调解已经迅速成为跨国争议的主要方式,如伴随着中国加入的WTO,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多年通过仲裁调解的成功率均在20%以上,树立了中国仲裁调解在国际上的形象,促进了国际贸易经济的良性发展。
鉴于仲裁调解的价值取向和丰富的社会功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武汉、长沙等地仲裁委员会相继建立了仲裁调解规则和制度,成立了专门的、区域性的调解机构,将仲裁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也根据这一发展要求,作了相应的制度性安排和机构性建设。
四、仲裁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的新发展,和在“三调联动”机制中的不当忽视。
一是为促进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仲裁协议效力、证据规则、仲裁程序、裁决依据、撤销裁决审查标准、不予执行裁决审查标准等方面,尊重和体现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对于仲裁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