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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仲裁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可以说,仲裁调解制度是人类法律文化的一项精华,浓缩了人类的智慧,内含了人类对公正、公平和自由的追求。仲裁调解与它不同的特点,决定了其更能快捷、高效、节约地发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更能以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等的方式发挥其止争息纷的功能,并充分体现仲裁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这也是大力推进仲裁工作,积极开展仲裁调解的立意所在。

  
  三、从制度设计上,看仲裁调解的三大价值取向和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丰富的社会功能。

  
  仲裁调解作为仲裁活动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其制度设计必然有其内在的价值取向,并以实现其社会功能作为目标任务。

  
  关于仲裁调解的价值取向,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实践界也没有作出具体的界分。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三方面的价值取向:

  
  一是公平、公正。就当事人而言,其选择通过仲裁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首先是基于对仲裁制度能够给其提供一个公平保障的纠纷解决平台和机制的信任或认可。其次,是基于对仲裁调解程序、规则、仲裁员能够给其提供一个公平信赖。之三,仲裁调解系中立的第三方,且具有“民间性”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原则,能够使当事人消除公权力的扩张侵害顾虑。四是仲裁调解高度的自愿性、自治性,能充分表达当事人的诉愿。所以,公正、公平可谓之首要价值取向。

  
  二是效益(效率)。仲裁调解的一裁终局制、高效的效力性和经济性,以及不公开调解和审理等特点、符合当事人诉愿,也符合法律经济学的俭约追求,降低各项纠纷解决成本,一定程度可以避免因司法垄断形成的司法腐败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的负担和不公。

  
  三是自由与和谐。仲裁调解更加注重当事人自愿、意思自治,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更加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自由,能够使当事人在亲和友好的气氛中进行“沟通”,比之诉讼方式使矛盾激化更易举灵活、平和地消除隔阂,缩小差距,协调双方利益,缓和矛盾,从而实现当事人“握手言欢”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目标。仲裁调解的成功,无疑直接创造了和谐稳定的法律、经济和人际、社会关系,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家法治的统一,实现法、理、情的和谐统一。涉外仲裁调解还促进了国际经贸的和谐关系。

  
  不可否认,仲裁调解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等,在价值取向上具有趋同性,但因制度的不同,决定了又有所差别。

  
  与仲裁调解的价值取向比较,仲裁调解的功能实质是价值取向的外在追求。基于仲裁调解的价值取向,其社会功能也是丰富的,简略一、二:

  
  一是创设了一项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了国家和社会解决矛盾纠纷途径和方式。仲裁调解作为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ADR)的一种,直接为民商事合同纠纷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了保障人权,依法治国的宪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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