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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仲裁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和谐语境下仲裁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以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工作为视角、兼论仲裁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孙宪成


【摘要】仲裁调解作为仲裁法的一项法律制度和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矛盾解决方式相比具有独特的特点,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和作用。本文以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为实证基础,分析论证仲裁调解制度的特点、功能和价值取向;以比较方法学分析仲裁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建立与“三调联动机制”中仲裁调解的缺位,并近而提出和谐语境下的仲裁调解发展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仲裁调解;化解矛盾;社会和谐;作用发挥
【全文】
  
  仲裁调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明确规定的一项仲裁法律制度,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共同构成了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也译作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仲裁工作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近段时期以来,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和谐社会、和谐中原建设,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法治任务。仲裁调解在该项任务中的地位如何、有哪些功能和作用,以及应当如何对待等问题,具有了重新审视和研究的必要。故于此,本文以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工作为基础和视角浅作分析,以期促进仲裁调解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仲裁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独特作用。

  
  一、仲裁调解在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工作中取得的实然成效。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规定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在这一法律的要求和推动下,2002年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驻马店仲裁委员会,确定开展仲裁法规定的民商事纠纷处理工作。2005年7月,随着人员的调整和制度的构建,驻马店仲裁委员会才正式开展工作。五年来,仲裁委员会按照既定思路和方案,实现了跨跃式发展,受理并审结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经统计,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受理量、调解率、自动履行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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