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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外部性路径

  
  那么职能部门是否就无法在非外部性方面有所作为了呢?显然不是,相反却更应该在专业技术方面予以契约双方更为可靠的保障。每遇楼市急速升温,开发商就会捂盘惜售。国家往往会使用包括金融手段在内的各种方法平抑房价,各级地政府亦会迅速采取诸如约谈方式配合国家大政,但往往收效甚微。事后平抑当然必不可少,但事前预防同样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简单的说,就是行政许可角度如何让开发商无法存有捂盘惜售的冲动。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商品销售必须明码实价。商品房预售认筹阶段开发商以报批预售许可证时的较低均价吸引客户,却又试图以尚未正式销售为由脱离价格法的控制。正式签约时,如果认筹者众多,则随意提升房价,丝毫不受备案均价的制约,达成其捂盘惜售的目的。这与预售许可证制度管理不严,未制定统一的均价计算办法的行政许可管理缺失是密不可分的。

  
  行政许可还应在消费者专业知识缺失方面有所作为。例如要求开发商就房地产开发的具体技术指标进行备案且进行必要的公示,在引发诉讼之时形成证据,有效避免住房消费争端的无谓增加,亦可有效降低民事诉讼成本。

  
  行政许可不仅应该竭力维护契约,更应该避免因行政许可不当转变为契约诉讼的被告。例如商品房预售已经开始,而开发商因种种原因要求变更规划。由于原有规划系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契约内容的一部分,职能部门同意开发商变更规划方案则意味着有损合同另一方的利益,这显然也是不应该出现的一种现象。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所揭示的经济的绑架属性告诫我们,城市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其各职能部门都无法独善其身,特别是城市建设部门,其所涉及的建筑行业,按中国的调查,与50多个行业相关,按国外的计算,与百分之四十多的国民经济总量相关,规避房地产金融风险唯有抑制房地产价格暴涨暴跌之一途。运用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成果,有效规范行政许可以期达到稳定房地产价格的目的成为当务之急,改善住房行政许可标准即可达成此目的。正如科斯在许多场合都曾清晰表明过的那样,他所感兴趣的不是去解决理论性的难题,而是如何解决实际的问题。管制缺失以及管制错位在行政许可中的被关注程度应该是并重的。如何做到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不乱管给当权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科学的、技术的学术研究成果运用于政务管理既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要求,更是更好地服务于民众的一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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