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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中国二十一世纪初最大的“恶法”——《拆迁条例》

  
  更早以前的湖南“嘉禾拆迁”事件,近日最新版的“贵阳强制拆迁”事件。许多被拆迁方的维权行为都被政府或司法机关定性为“暴力抗法”事件,而被“抗”的“法”一般就是这个具有无比强大效力的——拆迁条例。

  
  有的人难以理解,为什么手持宪法、身披国旗、高举物权法仍然对抗不了这个“拆迁条例”?这就是行政机关在事实上享有“选择性执法”的特权,法律虽然没有赋予政府有选择性执法的特权,但既然“选择”了也没有什么法律后果,更没有选民“用选票说话”的政治后果,那当然要选择自己比较“中意“的法律了。比起物权法来,拆迁条例更中意一些,所以……。

  
  难道“法院”就能靠得住?

  
  据报道,潘蓉夫妇已经回来新西兰,虽然新西兰的领事馆也很关注潘蓉强拆事件,但“海归”再次“海逃”,也只能是无奈的选择。

  
  有人把限制或消灭悲剧性强拆事件的希望寄托在中国大陆的法院身上。但实话实说,我对认为中国大陆的法院根本“靠不住”;如果这句话有点儿极端的话,那么,我把我的观点修正为“在多数情况下是靠不住的”,因为几十年前鲁迅曾说过“我想来不惮于用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中国大陆的法院难逃此“谶”。

  
  无论是国内或海外投资者,在寻求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方面很难在法院得到有效保护。因为大陆地区设置的执法格局是行政权绝对强势,而司法权是相对弱势的公权机关。甚至司法权往往沦为行政权的辅助性权利,成为对付诸如征收制度下的弱势群体的“帮凶”。从制度上看,这种责任主要不在法院本身。由于在政治上和法院领导人的任免上大陆的司法部门必须由同级或上级党委决定,在财政经费上大陆法院要受到政府和人大预算的控制,在普通法官的任免上由于大陆地区的法官制度不实行“法官职务终身制”和“非过失不得免职”的机制的保护,而是要在每年的人大会议上或任何一次会议上均可能被要求进行述职审查,故在具体裁判事务上“人大”的很多工作部门诸如法工委往往在客观上有干扰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可能性。因此,在中国大陆地区无论是法院或是法官本人均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独立司法权利。法院的工作必须要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展开,要为党和政府的执政行为保驾护航,这些中国大陆特色的司法权格局在民众利益与政府利益处于对立或冲突时,对公民一方作出有力保护的可能性将大为降低。从人类现代发展的现有历史经验来看,凡不能受到司法权独立保护的所谓的“公民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关键时刻就完全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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