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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中国二十一世纪初最大的“恶法”——《拆迁条例》

  
  由于物权法没有对”征收制度”进行细致的规范,只有概括性立法法条,那条看起来光鲜的“物权法定”原则似乎并不能保护物权,因为公民的物权“消灭”制度——“拆迁”似乎往往不遵守法定原则,故在大陆现实的征收法律领域起实际调整作用的是国务院的《拆迁条例》。

  
  客观地讲,拆迁制度之所以在大陆地区受到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和法学专家的普遍质疑,真正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央政府的该项行政立法在设定拆迁制度时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已经放弃了立法判断,而直接用强制许可制度、强制签约制度、强制裁决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来剥夺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按照国务院现在的拆迁条例的立法精神,无论所涉及的拆迁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无论被拆迁的物权主体是否同意将自己的物权转让于开发商或政府,只要政府给拆迁人颁发了拆迁许可并由政府发出拆迁公告的,则无论物权主体有什么理由,都无法拒绝被拆迁的命运。

  
  国务院的立法滞后甚至上立法价值观方面的某类不“与时俱进”的状态,无疑助长了强拆的执法动力。虽然,某一件具体的拆迁悲剧案例可能存在其他的直接性因素,但我们不能不反思立法方面存在的深层次的消极因素。

  
  以上可见,拆迁之所以纠纷不断,主要的根源在于国务院行政立法的缺陷。中央政府的该项立法将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地产到底是“拆”或是“不拆”的自主处分决定权完全剥夺,从而实质性地架空了物权法。也即一旦拆迁许可和拆迁公告发出,房产权人只能接受与拆迁人之间的“强制交易”。因此,只有通过物权立法将商业拆迁真正私法化,使得拆迁不再是强买强卖而成为自主自愿的物权让与活动时,才能真正消除恶性拆迁纠纷事件的发生,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此类上访事件发生的总根源。

  
  国旗、宪法物权法与拆迁条例的博弈

  
  早在2007年,在重庆发生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作为自己维权护身符并号称对抗政府与开发商野蛮拆迁的“中国最牛钉子户”事件,就以实证的方式反映了大陆物权征收制度的弊端。笔者认为,在物权法已生效的情形下,国务院的拆迁条例要么应废止执行,要么必须从根本原则上进行大幅度的修正而不是零星的修补,以符合物权法关于征收制度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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