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事件中,上海警方的执法瑕疵是有迹可寻的。从现场录音分析,当时巡逻警察要求杨佳出示租车证明,杨佳应该是出示了的。只是双方距离较远,警察没有看清,而且是十月初的晚上,视线不可能清晰。这时警察说了句“你拿着纸这么远,我能看得见吗?”接着,杨佳回了句“你看不见执什么法啊?”兴许是这句话让警察觉得受到了冒犯。于是,他要杨佳靠边,警民对立的情绪由此进一步加剧和升高。如果警察当时主动上前接过租车证明看一看,那么,是否还会出现后来的一连串的事情呢?未必吧。警方最后还不是通过这纸租车证明,了解并核实杨佳的车子的确是租来的吗?再说,如何完善和加强自行车的登记管理,也是警方自身有待改进的地方。难道向一个公开经营的租车公司租来一部无牌无证的自行车,过错在于租车的人吗?警方何不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要求厂商给所有的非机动车打上编号,商家在出售时一并给予车辆上牌?经验表明,社会上很多无谓的冲突往往都是政策和制度不够完善所致。
至于警方将杨佳带回派出所后有没有如杨佳所说,因为他与民警继续争执引发冲突,有七八名警察对他有推搡、殴打的情况,这也是无法排除人们疑问的地方。警方的通报称,当晚闸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队接到杨佳投诉后,派员到派出所了解情况,证实没有人对他有人身侵犯。如果是这样,那么,何以有消息透露:当时杨佳和民警们发生了误会,杨佳说自己只是举起手做了一个防护动作,民警却以为他要反抗,将他按倒在地。又有权威人士称:当时确实发生了肢体冲突。为了息访,警方两次派人去北京做杨佳工作,并跟杨佳商量给予他1500元的赔偿。但杨佳不肯罢休,坚持提出开除相关民警公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和当时电话费1万元的要求。且不说杨佳的要求是否过分,关键是警察有没有殴打杨佳?如果警方不能以全程录像作为证据消除社会的疑问,单凭警方自己的一个调查说没有,那么,人们就会宁可相信杨佳所说的情况是事实。否则,就无法解释,杨佳的委屈和仇恨何以如此之深,以致他一定要预谋刺杀上海闸北的警察?难道他不知道他的这一行为的后果是死刑?
我们官方的很多调查,如果没有社会舆论的介入,初次结论往往都是自证其是。“周老虎”事件中的陕西省林业厅是这样,“躲猫猫”事件中的晋宁县公安局是这样,“偷菜”事件中的南京市儿童医院也是这样,“钓鱼执法”事件中的浦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是这样。这些地方和部门的官员们或许以为,只要拥有了公共权力,同时也就拥有了真相的发布权和诠释权。我说咋样就咋样。区区小民,能奈我何?殊不知,偏偏有杨佳之类的小民们,宁愿犯法,也不愿将委屈一辈子背在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