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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司法审判应维护“真实性第一”的新闻原则

  
  (四)宽容新闻失实,则导致舆论监督失范

  
  维护新闻真实性第一的原则,是维护媒体的生命之本,是保障新闻监督事业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真实”是媒体的生命力之源。媒体的根本使命在于“求真”,即揭示并告诉公众真相。“假相”,本来是害人的,媒体的放大使其更加害人。所以,司法审判宽容媒体失误,只能戕害媒体自身,戕害党和国家的新闻事业。人民日报记者吴焰在其文中已指出,“而在‘宽容’的名义下,越来越多的新闻从业者与媒体,在采访报道、编辑出版中‘自觉’放松了对严谨性、科学性的高标准、严要求。”“这样的走向,相信即使是‘新闻失实有理’论的坚定主张者,也不愿看到。”事实胜于雄辩,但多少新闻为“需要”而做,为“效果”而炒。流言止于智者,有多少转载不加核实,以讹传讹,甚至“越传越讹”。这种情况,不值得主张“ 宽容新闻失实”甚至“新闻失实有理”的论者反思吗?

  
  (五)宽容新闻失实,是为虚假新闻张目

  
  维护新闻真实性第一的原则,是遏制假新闻的形势要求,宽容新闻失实,无疑是为虚假新闻助势。“致癌毛巾”报道,诸多新闻机构、专家学者认为其是假新闻,而法院一再认定其内容真实,把人搞懵,自不待言。此案后,大大小小的报纸、电视台或网络传媒,又有多少大大小小的假新闻面世,象“国家颁布馒头标准必须是圆形个头不能太小”、“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大变革:全国警校停招本科”、**名人怀孕、**名人自杀等。假新闻充斥媒体,令人悲叹。《新闻记者》坚持打假八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也采取果断措施,处分几家刊登严重失实报道的报纸和责任人,发布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渣未沉又泛起,“宽容媒体失实”“新闻失实有理”的论调甚至实际的“判例”再为“假新闻现象”张目。尽管专家们呼吁着新闻业应有职业道德作为更高标准,但从“致癌毛巾”案件可见,司法标准无疑对舆论监督起到实际“标杆”和导向作用,我看,不从司法审判中涤除“新闻失实有理”“宽容媒体失实”的论调,纠正“侵害名誉权向媒体‘倾斜’的恶劣‘标杆’”,局面好不到哪里去。

  
  三、维护真实性原则,遏制虚假新闻,必须采取法律手段,以立法确定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案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遏制假新闻,从理论上看,只依靠道德要求和行政主管部门,不过是“扬汤止沸”,从实践上看也不成功,所以应采取法律手段。但目前的形势是假新闻有了“判例“的支持,获得了“法律”的理由,司法助力了假新闻的势头。之所以如此,和立法存在缺限,法官任意造法相关。以法律手段遏制假新闻,就是立法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让媒体对报道的依据举证,来证明报道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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