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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司法审判应维护“真实性第一”的新闻原则

  
  公众的知情权同样也是一项重要公众利益,说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都不为过。我国的媒体都来自官办,更具有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义务。司法标准不应只考虑到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之间的平衡,还要考虑到公众知情权的要求。

  
  (二)宽容新闻失实,则导致新闻报道失信

  
  维护新闻报道“真实性第一”的原则,不仅涉及到上述权利,还涉及到报道可能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因不实报道造成我国产业损失之例不胜枚举。当然,真实的新闻如对禽流感的报道,有时也会产生对产业的影响,但虚假报道引发的负面影响,则令人痛心。“蕉癌”的报道,引发了南方蕉农和全国香蕉销售行业巨大损失,有媒体称“海南损失至少5亿”(见《“蕉癌”讹传 海南损失至少5亿》http://bjyouth.ynet.com/view.jsp?oid=19967940&pageno=3)。“致癌毛巾”报道对大众消费心理形成的影响,也势必使中小毛巾生产企业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新闻报道侵害了他人,玩弄了公众,甚至造成产业的巨大损失,还受到宽容,则其害愈烈,最终会导致新闻报导失信于民。对于“蕉癌”报道,有专业人士在07年《新闻记者》第五期联合撰文《都是传媒惹的祸?——理性审视“蕉癌”风波》进行了反思。看来,新闻界对虚假新闻的反思还不够,并且只有新闻界反思远远不够。类似事件,足应引起立法和司法机构对如何遏制虚假新闻的反思,反思的结果绝不应是宽容失实新闻。

  
  (三)宽容新闻失实,会导致国家对外形象失真

  
  维护新闻真实性第一的原则,还关系到境外对中国的真实了解,使中国树立真实的国际形象。一个国家现实的真实形象,主要是通过媒体传送,从新闻报道反映的。如今是全球信息瞬息共享的时代,一旦失误,则覆水难收。比如,“致癌毛巾”一经报道,就引起了台湾媒体和社团关注,甚至发生了抵制大陆毛巾的活动。从互联网搜索中可知,台湾团结联盟立法院党团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呼吁全台民众拒买有毒毛巾。“党主席黄昆辉率党团干部与党籍立委,在记者会中一字排开,拿起剪刀大力剪碎中国毒毛巾,并高喊‘我爱台湾毛巾、支持优质国货’口号。” 并且,从网上搜索可以看到在大陆官员访台期间被台独势力作为借口将问题政治化。(台湾中央日报网路报: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docid=100043585。)境外媒体还报道香港发现大陆“致癌毛巾”,如联合早报报道“中国致癌毒毛巾登陆香港”,中央社和星岛环球网也报道“中国致癌毒毛巾登陆香港超标134倍”(见星岛球网、联合日报网07年4月9日载中央社消息“中国致癌毒毛巾登陆香港”:http://www.zaobao.com/special/newspapers/2007/04/taiwan070409q.htmlhttp://www.singtaonet.com/hot_news/gd_20070409/200704/t20070409_509899.html)。至于有无哪个国家或组织用英文或什么文进行报道或电视转载,笔者未考,应不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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