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的知情权同样也是一项重要公众利益,说与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都不为过。我国的媒体都来自官办,更具有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义务。司法标准不应只考虑到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之间的平衡,还要考虑到公众知情权的要求。
(二)宽容新闻失实,则导致新闻报道失信
维护新闻报道“真实性第一”的原则,不仅涉及到上述权利,还涉及到报道可能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因不实报道造成我国产业损失之例不胜枚举。当然,真实的新闻如对禽流感的报道,有时也会产生对产业的影响,但虚假报道引发的负面影响,则令人痛心。“蕉癌”的报道,引发了南方蕉农和全国香蕉销售行业巨大损失,有媒体称“海南损失至少5亿”(见《“蕉癌”讹传 海南损失至少5亿》
http://bjyouth.ynet.com/view.jsp?oid=19967940&pageno=3)。“致癌毛巾”报道对大众消费心理形成的影响,也势必使中小毛巾生产企业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新闻报道侵害了他人,玩弄了公众,甚至造成产业的巨大损失,还受到宽容,则其害愈烈,最终会导致新闻报导失信于民。对于“蕉癌”报道,有专业人士在07年《新闻记者》第五期联合撰文《都是传媒惹的祸?——理性审视“蕉癌”风波》进行了反思。看来,新闻界对虚假新闻的反思还不够,并且只有新闻界反思远远不够。类似事件,足应引起立法和司法机构对如何遏制虚假新闻的反思,反思的结果绝不应是宽容失实新闻。
(三)宽容新闻失实,会导致国家对外形象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