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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司法审判应维护“真实性第一”的新闻原则

  
  二、立法和司法审判应维护新闻报道“真实性第一”的原则,宽容新闻失实,会带来严重后果和深远的负面影响

  
  (一)宽容新闻失实,则践踏他人名誉权,玩弄公众知情权

  
  维护新闻报道“真实性第一”的原则,不仅是名誉权保护的要求,还是公众知情权保障的要求。北京一中院“致癌毛巾案”判决中陈述,民事主体对“对于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广州中院在杨丽娟案判决中,又创造了“自愿型公众人物”派生“公众知情权”的新概念和新说法,似乎媒体的“苛责”就是公众“苛责”,媒体想揭人隐私就是公众想知人隐私,媒体自然代表了公众利益,其实,媒体并不是公众,当然也不自然代表公众。公众的平均心理指数,有那样恶俗甚至变态吗?“致癌毛巾”报道对孟林茂的海龙棉织厂的影响,对其家人生活和精神带来的后果就不必说了。该报道07年3月24日播出,一年半后即孟林茂提交再审申请的08年10月31日前后,笔者为当时撰文需要,曾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搜索“致癌毛巾”关键词,还发现大量传闻和谴责,相关链接信息百度仍有85,300篇左右,谷歌仍有158,000篇左右,如“河北致癌毛巾潜伏杀机”,“致癌毛巾到处流窜”,“强致癌物超标几百倍致癌毛巾销往全国”,“致癌毛巾真吓人高致癌物质‘芳香胺’能潜伏20年”,“劣质毛巾一泡水就脱色市民怀疑是‘致癌毛巾’”,“致癌毛巾,今天你用了没有?”,“岂容黑心老板制售‘致癌毛巾’!”,“强致癌毛巾随处有售,只是老板黑心吗?”,“掉色的毛巾会导致膀胱癌”,“城事聚焦:躲过毒水果,栽在毒毛巾上”……笔者还发现,08年9月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网上流传一个帖子叫《中国人被毒害的一日生活!》,其中有“……用致癌牙膏刷完牙,用致癌毛巾洗过脸,小摊上买一包添加了三聚氰胺的牛奶……”。即使在今天,在网上搜索“毒毛巾”“致癌毛巾”关键词,还可见类似上述的很多帖子,有的消息是央视报道后演变的讹传,并无正式官方消息来证实。可见,“致癌毛巾”报道对公众知情权和公众消费心理的产生了深刻影响,在公众心理上形成了久萦不去的阴影。

  
  央视公开报道“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毛巾”,并在报道中披露“国家技术监督局将进行一次全国毛巾质量大检查”,但究竟有无致癌毛巾,到底查出多少,至今无官方说法。后来央视忙着报道三鹿从喂牛到牛奶检验环节“一千零一道关的背后”之外,也没有再问问国家技术监督局毛巾质量检查结果并予以追踪报道。再后来,法院又判决“致癌毛巾”败诉了。一项本该由媒体澄清的事实未澄清,有澄清责任的官方也未澄清,法院又以最终审判的方式认定了报道的真实性。事实就以这样的方式最终以判决定论了。公众知情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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