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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司法审判应维护“真实性第一”的新闻原则

  
  另外,法院判决引发了“新闻失实有理论”和“宽容新闻失实论”的兴起,并引发两个阵营对立的观点,莫衷一是。支持央视采访报道方式、为法院判决喝彩的文章尉为大观,如练洪洋《宽容媒体=宽容公众》、盛大林《宽容媒体的“失误”就是保护公众的“眼睛”》、朱四倍《容忍媒体苛刻批评实质是善待社会》、佚名《宽容媒体的过失是文明进步的表现》、长平《失实报道也要有“呼吸空间”》、单士兵《宽容媒体“失误”为舆论监督护航》、马涤明《舆论监督需要一定的豁免权》、梁江涛《“毒毛巾案判例”应适用所有新闻监督》、曾革楠《期待央视免道歉成为舆论监督标杆》、郭松民《央视被免责,为什么错得有理?》、王琳《愿央视胜诉升华成舆论监督胜诉》、沈阳晚报评论《一个令媒体鼓舞的判案》、周明华《“央视被判免责”中的两个闪光点》(注:仅以标题明示观点的举例);质疑央视报道和法院判决的观点也很多(此处不再一一列举),后来逐渐有专家学者进行理性的思考和批评,如魏永征先生和南京师大传播学院教授顾理平、教师邹举等。顾理平、邹举联合撰写的《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需要理性平衡》中指出:“本案中,原告及相当一部分公众质疑的焦点在于三个问题:……此案央视虽然胜诉了,但认真分析起来,这三个问题却难以算作细节失实,应属于报道的致命伤,是记者采访作风不严谨、权利使用不慎重所致。”对此案的“标本”意义,“基本持否定态度”。魏永征教授则直斥法院判决为“侵害名誉权向媒体‘倾斜’的恶劣‘标杆’”(魏永征《侵害名誉权案向媒体“倾斜”的恶劣“标杆”――评央视v海龙名誉权案》),并在其博文《“毒毛巾新闻案”,原告申请再审》中指出,“此案争议如此之大,涉及某些基本司法原则和媒体专业规范,上级法院理应予以重视和过问,正本清源,拨乱反正,以免造成思想混乱,歪曲现有的侵权法原则,影响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从上述争议可以看出,由于司法掌握的判断新闻真实性尺度已宽松至极限,导致新闻界和社会舆论关于真假新闻的标准无疑发生了混乱。甚至连坚持8年之久“新闻打假”的《新闻记者》编辑部,09年初也吁请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新闻理论研究人员,对诸如“假新闻的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对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造假行为是否可以容忍”、“转载媒体是否应负核实责任”、“重大题材的新闻摄影作品是否允许PS”、“商业炒作算不算新闻造假”等展开讨论(见吴焰《警惕"宽容失误"下的"媒体失范"》),这不是基本原则和理念在新闻界发生了动摇是什么?都是本应共知的常识!“致癌毛巾”判决的结果,岂止“‘宽容新闻失实’获得了法律生存空间”?看来,魏永征先生的担心和告诫不是危言耸听。由于对现有侵权法原则的歪曲,“思想混乱”已既成事实,影响了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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