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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司法审判应维护“真实性第一”的新闻原则

  
  这里不能不再啰嗦一下“致癌毛巾”案件事实和判决。2007年3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晋州海龙棉织厂在“使用致癌染料的染厂”漂染毛巾(注:新闻的“基本事实”),从而作出“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新闻主旨)”,“都是染料惹得祸(新闻标题)”的报道。后来,这篇报道被证明不实。因为,该厂从未与央视采访的染厂发生过业务往来,并且央视记者报道前未对毛巾进行鉴定,被采访报道的晋州海龙棉织厂毛巾经扣押后鉴定不含致癌物。厂子倒闭又无媒体来更正事实,“海龙厂”业主孟林茂愤而起诉央视。一审开庭中,因有被调查染厂出证,央视采访记者又不得不承认央视“从两个被调查染厂取样(染料样品)11种经化验9种含强致癌物”的报道,其实染料样品“有一些是从市场上买的”(到底来自哪里,是什么用途的染料,当然仍值得怀疑,笔者注),并且声称有《染料鉴定报告》,但目前案件已申请再审,三级法院始终都未看到。孟一审败诉后又上诉,但北京一中院仍认定央视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无污辱诽谤内容”,理由是央视报道不是针对孟林茂的海龙棉织厂而是针对染料环节;孟的毛巾虽与致癌物无关,毕竟也是不合格(ph值不合格);抽检毛巾的检验报告只证明致癌物未检出,并且也不能证明所有毛巾不含致癌物;孟自己也承认染色外包,并不解染色环节的使用何种染料云云,并认为“毛巾涉及公众利益”“企业对于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从而终审判决孟林茂败诉。这就是“致癌毛巾”事件,法院判决也被称为“容忍判决”。

  
  对于央视报道,部分媒体甚至权威媒体与法院认识强烈对立。该案诉讼中,2007年6月,石家庄市的精品导报敢为天下先,以《晋州“毒毛巾”状告三媒体》揭出了部分事实真象后,又有一些媒体记者旁听该案一审开庭并作了一些程序性的报道,方引起较大关注。一审判决作出前,08年1月,检察日报发起,诸多媒体参加编写的《2007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该报道作为假新闻标本同“北京纸馅包子”“广州毒香蕉”“后妈虐童”事件一并编入《蓝皮书》,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副院长陈作平教授公开点评其为“假新闻”。孟林茂二审败诉后, 08年记者节之际,新闻业内又有权威媒体将该报道作为假新闻标本再次予以定论。08年11月8日,中国新闻网发表了一篇《记者安全状况堪忧 假记者致媒体公信力蒙羞》的综述,其中提到:“今年以来,接连出现的‘馒头国家标准’风波、湖南‘平江虎’事件、河北‘毒毛巾’报道(即“致癌毛巾”报道)、‘孙中山是韩国人’,等等,最终都被证明是假新闻。”该案不得不让法律界、新闻界乃至社会公众做一些这样的提问:“真实新闻”和“虚假新闻”的标准是什么?除“容忍”外,法院看到什么证据和理由,从而认定央视报道为“内容基本属实,无污辱诽谤内容”?民事主体在什么情况下才“不应容忍”?(见时评作家马龙生文《请问法官:什么样的容忍才是“不必要”的?》)道德规范要求新闻报道的每一个具体细节都应真实,法律可以要求“基本内容或主要内容真实”,但“真假新闻”乃大是大非问题,所关注的并非细节,笔者认为,此案勿需谈“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有多大区别。新闻界主张为“假新闻”,法院认定“基本内容属实”,新闻界和法院的巨大反差,只能映衬出司法标准或司法原则的颠倒错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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