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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司法审判应维护“真实性第一”的新闻原则

立法和司法审判应维护“真实性第一”的新闻原则


苏跃龙


【摘要】本文指出目前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案件司法标准颠倒,导致真假新闻标准认识混乱的严重问题,分析了宽容新闻失实带来的严重后果和深远的负面影响,认为立法和司法审判应维护新闻报道“真实性第一”的原则;维护上述原则,遏制虚假新闻,必须采取法律手段,以立法确定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案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关键词】致癌毛巾;名誉侵权;容忍判决;新闻失实;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名誉权;举证责任倒置
【全文】
  
  “致癌毛巾”诉央视名誉侵权一案受到广泛关注,案件判决后,引起了新闻界、法律界甚至其他各界人士的争论。该案原告孟林茂向北京高院申请了再审,此案能否最终立案再审,再审结果如何尚无定论。但能肯定的是,孟林茂终审败诉以后,引发了“新闻失实有理”“宽容新闻失实”的论调一唱再唱,论者多为新闻失实寻找有理的“依据”,倡导对其予以司法的甚至道德的宽容。为此,新闻法学界著名学者魏永征先生又连续撰文《温总可以道歉,媒介为何不可以?》,《驳“新闻失实有理论”》。笔者还看到人民网转载的一篇文章《警惕"宽容失误"下的"媒体失范"》,是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的硕士研究生、人民日报记者吴焰发表于09年《新闻记者》第7期上的。该文明确指出了上述论调已导致“媒体失范”,提出了警告。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仍在征求意见之际,笔者强调,一,目前名誉侵权案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发生了动摇,并导致真假新闻标准混乱;二、应从立法和司法审判中保障新闻报道坚持“真实性第一”的原则;二、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遏制虚假新闻,必须依靠法律手段,以立法确定名誉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强调上述观点,还因为:一则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在侵权案件中较大的比重,并关系到其他大量名誉侵权案的司法原则;二则新闻真实性原则不仅关涉到名誉权的保护,还关系到舆论监督事业的建康发展和公众知情权的有效保障,甚至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三则因为近年来假新闻频出,给受害人甚至公众和国家造成了极大损失,立法和司法审判中应加强对假新闻的遏制,而不是助长。立法和司法审判中宽容新闻失实,无疑会带来严重后果和深远的负面影响。

  
  一、目前,名誉侵权案件司法标准颠倒,导致真假新闻标准混乱

  
  吴焰在其文中指出,“近年来,一些“新闻部分失实有理”的声音渐强,特别是去年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河北晋州某棉织厂对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名誉权侵害的控告,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这一具有标志意义(注:笔者否认其“标志意义”,如有,也是司法标准颠倒的标志,致使真假新闻标准混乱的标志)的判例,使“宽容新闻失实”获得了法律生存空间。”受法官随意造法,任由裁量的影响,司法标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发生动摇,新闻“真实性第一”的原则受到严重挑战。正如吴焰在上述文章中指出的,在新闻界,“眼下,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在‘有理’论的支持下,真实性作为新闻的本质属性正在受到挑战与冲击,并有让位于时效性、轰动性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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