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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保证和付款

  
  对于付款提示的期间,在我国《票据法》上,见票即付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2]持票人按照上述期间已为付款提示的,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据此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它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进行付款提示或未在法定期间进行付款提示,则丧失对其全体前手的追索权。[33]

  
  2.实际付款。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34]可见,我国《票据法》采用付款人即时足额付款原则,不允许付款人延期付款、部分付款。付款的标的物在通常情况下是人民币。如果汇票金额是以外币计价的,则应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5]

  
  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负有审查责任。从理论上来说,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审查程序应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但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36]可见,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原则上仅需形式审查,即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等,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对诸如背书的真伪、持票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等事项则一般没有实质审查义务。但是,如果付款人在付款时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则其所为的付款行为不能使自己免责,而且还须自行承担责任。[37]

  
  3.交回汇票。汇票是交回证券,付款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的账户,视同签收。[38]

  
  (三)汇票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一经全额支付汇票金额,汇票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即告解除,汇票圆满地实现其使命,票据关系因此而消灭。[39]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40]具体来说,汇票付款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41]①汇票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付款人按照汇票记载的文义,即时足额支付汇票金额后,付款人、背书人和保证人的票据债务全部消灭和免除,汇票法律关系不复存在。②在担当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法代理付款的情况下,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如何?我国《票据法》未加规定。根据票据法原理和我国民事法律,在代理付款人依法审查汇票并依法代理付款的情况下,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消灭。但该代理付款人有权要求付款人返还票款。③付款人付款后取得根据委托关系或资金关系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④在付款人经审查后合法付款,而出票人未按约提供票据资金或票据资金不足时,由于我国《票据法》没有明确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因此在票据资金发生问题时,付款人实际上可以依法拒绝付款。而按照多数国家票据法上的票据无因性原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的效力不受资金关系的影响。付款后,原票据关系消灭,但该付款人可依票据资金关系或者其它民事关系向出票人追偿。在出票人未向付款人提供资金或者未能提供足够资金的情况下,付款人于付款后取得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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