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保证和付款
李绍章
【全文】
保证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制度,以人的信用作担保,民法上的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保证人)于他方(债权人)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负履行之契约。[1]
票据法上的保证制度,在
票据法理论上称为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一部或全部履行为目的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2]票据保证是一种典型的票据行为,与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票据行为相比,它属于附属票据行为。付款是终止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通常被归纳为广义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并不包括付款行为。那么,在汇票中有何种保证规则与付款规则呢?
一、汇票的保证规则
(一)汇票保证的涵义
具体到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与其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行为。[3]我国《
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
作为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具有这样几个法律特征:其一,汇票保证人是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我国《
票据法》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5]可见,我国《
票据法》对汇票保证人的资格并无实质限制,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论是法人、其它组织还是自然人,只要具有代为清偿的票据债务的能力,原则上均可担任保证人。[6]被保证人是汇票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等。其二,汇票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这与民事保证有所区别,民法上的保证是双方法律行为,民事保证成立的前提是保证合同(协议),而
票据法上的保证则为单方法律行为。其三,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无因行为、独立行为。保证人在实施保证时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不受基础关系有无的影响,同时,当被保证的汇票债务无效时,并不影响保证之效力。[7]
票据法理论及立法上,汇票保证有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单纯保证和不单纯保证之分。全部保证,是指保证人就汇票全部金额进行保证;部分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就汇票的部分金额进行保证。我国《
票据法》仅承认全部保证,不承认部分保证[8]。单独保证,是指仅有一人作为保证人进行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就同一汇票债务所进行的保证。我国《
票据法》既承认单独保证,也承认共同保证。[9]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汇票上签章的同时,还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略式保证,是指仅有保证人签章而没有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10]我国《
票据法》仅规定了正式保证。[11]单纯保证,是指不负担任何条件和限制的保证;不单纯保证,是指附带条件和限制的保证。我国《
票据法》不承认不单纯保证的效力。[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