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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检察监督的探索与创新

  

  2、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规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关于执行的监督的规定和制度,但是,这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全取决于各级人民法院对已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也缺乏一定的透明度,消除不了人们对在系统内部的处理是否能够依法处理的合理怀疑,同时,对违法执行人员的处理也存有避重就轻,大事化小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是造成执行程序出现违法现象的重要原因。


  

  3、执行方面的法律不健全,不规范。当前关于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就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一编,再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但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机关开展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实践来看,这项工作在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规定的缺失使执行检察监督不能合法化。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监督方面的规定本身非常少,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做了局部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在执行方面主要是加大了对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时适用强制措施的力度、提高了罚款的金额等,但是在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方面没有太大的变化。因此,法律规定的缺失使检察机关开展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着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是监督的内容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执行涉及金钱给付的执行、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等等,内容非常多,而检察机关能够对哪些内容进行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手段等没有明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设置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和发展。2000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该批复的出台,使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不能进行监督,也给各地法院拒绝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依据和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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