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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检察监督的探索与创新

  

  2、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义务但法院不及时解除查封、冻结。如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纪法、张进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纪法、张进福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工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及时建议法院进行处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意见解除了冻结的被执行人张纪法、张进福的工资。


  

  3、执行缺乏依据。执行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由于法院审查不严致使执行缺乏依据。如某乡人民政府与邓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某乡人民政府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邓廷林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提出异议,要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但法院仍然继续执行。检察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法院执行依据错误,遂建议法院改正,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复印件且未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该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驳回了申请执行人某乡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的申请。


  

  4、违法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终结执行的情形,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不严格执行该规定,致使终结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如尹某与朱某欠款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在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和解协议,并以当事人的名义在和解协议上签名,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违法。检察机关遂向法院发出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恢复执行程序。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执法人员素质方面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一是责任心不强,在执行时未进行认真审查,执行了案外人财产,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不闻不问。在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回转时不理会。二是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不熟练,制作裁定书时又不进行查阅,导致违背实体法律。三是有法不依,不严格遵守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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