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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检察监督的探索与创新

  

  (二)开展执行监督的做法


  

  1、积极与人民法院会签文件。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检察机关不能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对执行环节提出暂缓执行的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但实践中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如果放弃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则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注重了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有条件的单位争取会签文件,将检察机关监督执行案件的来源、方式方法通过协议固定下来,实现执行监督工作首先在局部发展然后推开。目前,临沂市的部分县区院检察院与县区法院会签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的实施意见》,将执行工作纳入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监督


  

  (1)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对于法院并未作出执行裁定书就违法执行,当事人向检察机关反映执行违法违纪问题的,采用口头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在向当事人强制执行前,应依据生效的实体裁判制作执行裁定书。


  

  (2)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


  

  对于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明显违法的,或者对于口头建议未被采纳的,则针对裁定书中的错误,依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违法之处,向法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书,由法院予以纠正,并向检察机关反馈相关情况。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共识。


  

  3、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妥善监督,提升案件跟踪问效的质量。对于检察机关执行环节提出的检察建议书,而法院有不同意见暂未接受纠正而当事人继续要求监督的,我市检察机关不是一放了之,而是积极法院与有关办案人员当面座谈讨论,达成共识,监督法院予以纠正。例如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诉一案,在书面建议发出后,由于主管院长仅听执行人员汇报,认为执行程序合法,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不予采纳,该县检察院民行部门人员经查阅执行案卷及有关材料,并与办案人员当面座谈,指出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最后法院撤销了该违法执行裁定。


  

  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


  

  (一)从检察机关开展对法院执行工作检察监督的情况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情形:


  

  1、执行程序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却存在不经拍卖程序即将标的物折抵给申请执行人个人所有的情况。如谢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时即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是直接将涉案房产折抵给了申请执行人,检察机关建议后法院将原裁定撤销。同时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将给被执行人张某的限期履行通知书等由其未成年的女儿代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检察机关也一并进行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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