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检察监督的探索与创新
韩善宏;神合广
【摘要】目前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裁判执行工作面临“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检察机关监督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本文结合近年来临沂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尝试,深刻剖析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以及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应对新时期立法和司法难题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执行监督的相关做法,以期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全文】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中国法治进程的进行,在民事审判和执行中,一些局部矛盾首先突出出来,即所谓“申诉难”、“执行难”问题,尤其是“执行难”的问题,不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党和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于1999年7月7日以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2005年中央政法委以政法【2005】5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党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2009年中央政法委又专门安排开展了执行案件清理专项活动。近年来,检察机关本着通过监督帮助法院消除“执行乱”而不能添乱、监督执行活动而不干预执行活动、提出纠正问题的建议把问题查清抓准的原则,积极探索对民行裁判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2008年至今,临沂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有成效的执行监督案件78件。
一、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情况
(一)执行监督工作的特点
1、检察机关主要采用检察建议方式监督,呈现出监督方式的单一性。从工作情况看,检察机关主要是采用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这也是检、法两院会签的文件中规定的监督方式,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以及司法实践中除检察建议外基本没有其他的监督方式。
2、监督的被动性。目前,检察机关对执行监督的主要来源是当事人的申诉或者反映,检察机关主动发现案件线索而进行检察监督的较少。
3、监督环节的局限性。从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执行监督案件看,主要集中在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不执行以及执行程序的启动、中止和终结上,在监督环节上呈现静态趋势,不能对整个执行活动进行动态的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