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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版权法律问题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6]


  

  笔者提请影视作品相关权利人注意,在提起维权诉讼前,应根据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方式、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视作品的市场价值、制作成本、当地法院的经济水平、诉讼的预期目的等因素,合理主张诉讼请求的数额,以减少由于赔偿数额请求过高而多支出的各种费用负担,如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5 对视频分享网站健康发展的建议


  

  如今,网络视频已经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用户和市场都日趋成熟,但网络视频侵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却愈演愈烈。视频分享网站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知识产权为代价,其健康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广大网民要树立起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从自身做起,不上传侵权的作品;视频分享网站要意识到自身义务,加大监管力度,把网站内容做精做细做出特色,以吸引更多用户和广告投放商的目光,创造更多的效益;影视作品的权利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追究有关侵权网站的法律责任,同时要积极探索影视作品在网络时代运作传播的新模式,争取多方共赢;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视频分享网站内容的监管力度,规范其行为,增加其保护著作权的相关义务,大力度倡导主流网络文化,扶持正版资源,打击盗版行为,为视频分享网站的健康发展及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保护撑起一片蓝天。


【作者简介】
宋晓锋,男,硕士,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5511号,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2009年7月16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周志坤. 聚焦网络视频侵权. 南方日报,2008年4月25日(A10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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