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公司辩称,《贞》剧是用户自行上传至网站的,合一公司不知道用户上传的作品侵权。合一公司只是提供网络存诸空间服务,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合一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删除了《贞》。梦通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不同意梦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梦通公司在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对《贞》剧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合一公司称其网站上的《贞》剧系用户上传,但在梦通公司已于2007年7月7日书面通知合一公司停止在线播放的情况下,合一公司仍然不删除《贞》剧相关内容,继续提供《贞》剧的在线播放,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犯了梦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1]
2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述案件系视频分享网站因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引发的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时代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新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费用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侵权行为。[3]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据悉,截至2009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稳居世界第一,依然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领跑全球互联网。[4]信息网络传播作为影视作品等权利人的一项独立的专有权利,它赋予了影视作品权利人利用网络传播自己作品的权利和许可他人利用网络传播自己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网络传播自己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成为影视作品权利人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