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钩子”只是论文交易行为中的一种职业,通常所说的“论文代理”也主要是指这群“钩子”所从事的中介服务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论文代理职业。但在论文交易行为中,还有一种不同于“钩子”的职业,叫做“枪手”,这是一种纯粹代为写作的行为和职业,即由“差文”的人自行寻求或者通过中介寻求“差钱”的人,代替其完成写作任务。“差文”的人享有署名等版权,“差钱”的人即枪手则放弃著作权,只享有请求“差文”的人支付写作报酬即可。当然,枪手也有显名和隐名之分,创作也有委托和合作之别,报酬也不限于金钱等物质报酬。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也充斥着性欲横流和权欲横流等,彼此均可互为交易客体。但不管怎么说,这种纯粹代为写作的现象并非通常所说的“论文代理”。但因为枪手写作行为中除了“差文”的人亲自选任,还有一种途径就是通过中介斡旋介绍,此时,在枪手写作中就套有“论文代理”,本质上仍然是在“差文”和“差钱”的人中间充当中介,赚取利益。
依我看,办刊收费本身就非常腐朽,征稿中不提收费但作者投稿后又张口要钱,不管是否兑现刊发的承诺,这本身就是一种“钓鱼征稿”,违背了学术伦理、科学道德与版权规范;论文代理无视这种不正当交易,充当钓鱼期刊和论文作者的中介,拉论文、拉作者,这本身就是一种“钓鱼钩子”,违背了学术伦理、科学道德与版权规范;论文作者也对这种不正当交易和职业熟视无睹,助长科学与教育界的这种腐朽行径为非作歹,这本身就是一种“论文黑手”,同样违背了学术伦理、科学道德与版权规范。
这一学术腐败链条,如同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钓鱼执法”。一端是政府部门的“钓鱼执法”,正好比是论文交易中期刊杂志的“钓鱼征稿”,一端是欠缺出租运营资格的“黑车”,正好比是论文交易中论文作者笔下的“黑文”;中间则是政府机关聘用的“钩子”,正好比是期刊杂志寻求的“论文代理”。
钓鱼执法、钓鱼征稿、论文代理当然都应当受到批判、指责和揭露。钓鱼执法中,没有出租营业资格的“黑车”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有偿客运活动,在出租运营规范框架内就是非法经营,遂被贬为“黑车”,当然有其应受非难之处。政府执法部门有权对其进行依法监督管理,但执法的手段采取“钓鱼”方式,雇佣大量社会闲散的“钩子”去引诱黑车,骗至目的即扣车压人,巨额罚款,甚至不惜动用体罚、暴力方式,这就是显著违法执法了。同样,在钓鱼征稿中,写不出文章、发表不了文章的人,本应通过勤奋钻研、千锤百炼,塑造自身思维水平、科研能力及写作技术,逐步将自己培养成勤于思考、善于写作的人,虽然未必以科学研究作为自己终身职业,但至少要达到在最起码要求限度内的底线写作能力,但这些“差文章、差发表”者却不通过正道炼就自身本领,而寻求不正当的捷径制造“黑文”,自应受谴责。期刊杂志违背版权规则,以征稿约稿为名义,以核心权威当诱饵,行“钓鱼征稿”之事,甚至雇佣论文代理作“钩子”,助长了学术不正之风,不能不受谴责。作为论文代理的“钩子”则为两者提供中介服务,贪图自身利益而不顾学术洁净,充当钓钩,狂钓“黑文”,促成论文交易,更是使学术不正之风越刮越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