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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征稿与论文代理

  

  “钓鱼征稿”可蒙蔽一时,但长期下去,迟早会因为缺少诚信而遭人唾弃。即便那些指望通过“钓鱼征稿”满足私心和私欲的人,也并非每个人都会被一骗到底的。况且钓鱼征稿的交易量及交易效率并不高,因为毕竟双方信息欠缺对称,且又多是远距离磋商,当事人的交易顾虑较为明显。因此,钓鱼征稿只能是蒙蔽一部分人,理论上并不能长久。但双方的需求依然存在,钓鱼征稿的期刊杂志仍旧“差钱”,纷纷上钩的论文作者仍旧“差文”。钓鱼期刊玩弄钓鱼手法,失去了作者信任;作者不睬钓鱼期刊,又完不成论文发表。此时,有一批专门作“钩子”的,应运而生。


  

  这批“钩子”,以及由此形成的这种钓鱼中介行为,有一个时髦的名称,叫做“论文代理”。所谓论文代理,只是行业习惯称谓,其实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代理,而更是一种居间。居间营业,在古希腊罗马时已有此制度,当时无论何人得自由为之。在法律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报告居间又称为指示居间,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即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其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媒介举间,是居间人为订约媒介,介绍双方订立合同,即斡旋于交易双方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居间还可以分为显名居间和隐名居间,前者是居间人得将委托人的姓名或商号告知相对人的居间,后者是指居间人不得将委托人的姓名或商号告知相对人的居间。隐名居间只存在于媒介居间中。


  

  就论文交易行为中所惯称的“论文代理”而言,代理人其实就是居间人。在“钓鱼征稿”中,居间人其实就是“钩子”,它省去了钓鱼期刊与论文作者的直接联系,一切交易均由充当“钩子”的论文代理人即居间人完成。因居间是有偿行为,成功后将由“差文”的论文作者和“差钱”的钓鱼期刊支付中介费或代理费。根据前文介绍的居间原理,论文代理应多是媒介居间,目的是促成作者和期刊社的“钱文交易”;论文代理中有的是显名居间,有的则是隐名的。如此等等,和民法及商法上的居间并无二致。


  

  “论文代理”的出现除了本文开头描述的科教背景以及“钓鱼征稿”的交易效率低下、交易诚信缺失等现实原因之外,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催生剂”在力推这种论文交易职业如雨后春笋般成长。首先,“论文代理”可为作者和杂志社提供媒介服务,满足了作者的发表文章需求,满足了杂志社的营利需求。这是“论文代理”作为一般中介服务存活于论文交易市场的最大原理,自不待言。其次,因作为居间行为的所谓“论文代理”是有偿行为,所以,论文代理为论文代理人自身谋求了收入来源或者职业。尤其是一些在读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没有固定职业和收入,课余兼职从事论文代理生意,有“勤工俭学”之效,有利于解决求学所需和生活所需。再次,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当下,不少人毕业后,难找工作,就寻求论文代理职业,维持离校后脱离父母供养的自我生计;有的则是业余从事论文代理的兼职生意。最后,论文代理因为两端连接着无数家期刊杂志和无数个文化人、知识人甚至包括一些博士、教授等高学历高职称人,在论文代理人看来这是一种难得的人脉资源,可以借此在关系人群体中展现自我人生价值,显示自身社会关系网丰厚,社会交际面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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