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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批捕权问题管见

检察机关批捕权问题管见


孙长永


【摘要】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合理性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意见,该争论反映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立场截然对立。检察系统研究人员认为“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的观点,是对国际公约的曲解。另外,我国曾经仿效的俄罗斯已经对批捕权作出了重大改革。从法理上指出检察机关批捕权存在的缺陷,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上立即取消检察机关的这一权力。可以维持检察机关的批捕权不变,但应在批捕机关和批捕程序等方面作必要的完善。
【关键词】国际公约;刑事司法准则;法理分析;历史背景;批捕程序
【全文】
  

 一、学术之争述评


  

  自20世纪末期开始,学术界就对检察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提出了异议[1],但是,检察系统的研究人员对学术界的意见明确表示反对,他们为检察机关批捕权的合理性进行了艰苦的论证[2],否定说与肯定说之间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


  

  否定说[3]的基本立场是:批捕权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权力,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并应当通过设置上诉审程序和庭审法院与批捕法官相分离制度,来保障其公正实现;而检察机关行使批准权,在法理上缺乏必要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实践中导致种种弊病。从法理上说,审查批准逮捕是独立于法律监督之外的诉讼行为,逮捕权不属于“法律监督权”,而是一种程序性裁判权,即司法权的组成部分,而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它不应当享有裁判权,而只应有裁判的申请权;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唯一的公诉机关,也不可能处于中立的地位。检察机关享有批捕权,使得整个刑事诉讼机制的公正性受到严重侵害,也与检察官的诉讼角色相冲突,造成刑事诉讼中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无法兼顾。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容易导致下列弊端:“以捕代侦”普遍存在;“该捕不捕,不该捕乱捕”现象严重;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互相扯皮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浪费;缺乏公开性和有效的救济程序。


  

  否定说认为,之所以批捕权应当由法院行使,是因为:法院的最终裁判者地位决定了由它行使批捕权才更有权威性;法院行使批捕权,更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法院行使批捕权既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又与其诉讼职能相适应;法院行使批捕权更有利于保障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肯定说则认为,批捕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是宪法赋予的一种权力,符合我国的国情;由法院行使批捕权容易导致侵犯被捕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难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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