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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辩平等的功能

  

  (二)控辩平等在非常救济程序中之功能


  

  刑事再审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其设置目的旨在平衡了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公平性这两个有时相冲突的原则后,纠正那些显失公平的忍无可忍的错误。[18]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来看,非常救济程序是对其前所有程序中控辩平等原则是否得到真正落实的最后一次检验和救济,因此,在非常救济程序中保证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不仅仅有利于优化诉讼结构、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制约权力和保障人权,而且对于实现非常救济程序的特殊任务——救济功能,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控辩平等乃诉讼法治之基本理论与基本理念,无疑应当成为中国现代诉讼法治之理性选择与必然追求。这是因为,在当今中国社会迈向法治国之进程中,不仅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应当同时成为刑事法律之终极追求,也不仅公正本位、兼顾效率应当成为现代司法之永恒主题,而且程序优先、实体与程序并重应当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之价值选择。


  

  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在或正在考虑如火如荼的进行,在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控辩平等理论的导入是一条必须贯通其中的理念主线。而当下国人对于控辩平等解读却并不深刻:一个表征为,控辩平等作为一个“舶来品”,乃西方诉讼法治之产物。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尤其在立法与司法领域,尚无几多人士对此青睐。甚至在此等官员的诉讼意识领域,控辩何以平等?对控辩平等观念持有根深蒂固之“敌意”。另一个表征为,中国控辩平等的鼓吹者,对于控辩平等在我国的立论与驻足有着过多的期待和理想。认为控辩平等不仅是控辩双方在庭审程序中的平等,而且在审查起诉程序乃至侦查程序中,也必须实现控辩双方的权利武装平等。


  

  基于此,笔者关于控辩平等的研究,在理论上,突破了长期以来学界将控辩平等一般解读为平等武装的观点,提出了在现代社会语境之下,控辩平等的内涵已经发展为平等武装、平等对抗、平等保护和平等合作;在实践应用上,以立足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尊重国情现实下的法治化变革为基本立场,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本着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提出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控辩平等确立为基本原则,并以此为主线,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审等各方关系及诉讼权力(利)配置与诉讼制度改造的体系构想,旨在希冀对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法治化进程有所推动。


【注释】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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