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力制衡功能
审判阶段中的公权力涉及到公诉权和审判权。与侦查权一样,公诉权和审判权也具有天然异化的倾向,在缺乏监督机制的环境下,同样会突破权力界限,脱离权力设计的初衷,损害司法公正,甚至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由于审判阶段是案件的实体处理阶段,无论是对于国家的公共利益还是被告人个人的权利和利益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构建审判程序中的控辩平等,不仅能够有效约束和监督公诉权的行使,同时也能够对审判权起到监督和制衡的作用。正如有学者所言,“当事者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对法官权力的直接限制。对当事者行使诉讼权利的程序保障也就意味着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创造性作用在程序方面受到严格的制约。”[16]
(五)人权保障功能
实际上,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两个问题:限制国家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不但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更是保护公民个人权利、防止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的需要;反过来,赋予公民个人权利、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又会对国家公权力形成制约,起到监督公权力的作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具体表现为赋予被告人程序主体性的地位,使其受到有尊严地对待,而不是将其作为国家追诉犯罪、维护所谓的“公共利益”的工具:既不能以损害个人肢体完整和造成肉体痛苦的手段进行诉讼,又不得以贬损人格的方式进行诉讼。而平等地对待处于同等地位的诉讼当事人则是保障被告人权利和其诉讼主体性地位的基本条件。刑事诉讼立法的历史就是被追诉人权利不断加强的历史,而在这个历史演变中,控辩平等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
四、控辩平等在救济程序中之功能
“审判程序是为探求这方面(定罪)的真实情况设计的,但看来不可能把法规设计得使他们总是达到正确的结果。……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17]裁判的最终目的是对事实进行正确的认定,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因此,有必要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对刑事审判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予以纠正,以使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真实,使法律得到更准确的适用。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审判救济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普通救济程序(上诉审程序),二是非常救济程序(再审程序)。控辩平等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救济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一)控辩平等在普通救济程序中之功能
普通救济程序是一种独立的司法裁判程序,要准用第一审审判程序的规定,理应遵循控辩平等原则:保证控辩双方实现平等武装,法官诉讼态度平等,给予控辩双方平等的保护,从而使控辩双方在诉讼条件、诉讼机会以及诉讼标准上实现平等。与审判程序中一样,控辩平等在普通救济程序中同样发挥着诉讼结构优化功能、实体正义功能和程序正义功能以及权力(利)制衡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而且鉴于普通救济程序所担负的纠错和监督职责,控辩平等对于实现普通救济程序的这两项职能具有重要作用。允许控辩双方平等、有效地参与到普通救济程序的审理中,阐述各自的主张及事实和证据,并且发表其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而且法官对双方给予平等的关注和对待,这对于发现实体真实和判断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