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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辩平等的功能

  

  (三)提高诉讼效率功能


  

  “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10]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的有力工具,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公认的法律价值,表明一种行动比另一种更有效,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对付刑事犯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各国司法机关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难题:一方面,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犯罪种类不断增加,但司法机关的人员数量却相对稳定;另一方面,传统的诉讼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积压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不堪重负。诉讼效率成为各国诉讼制度改革所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1.探求事实真相


  

  控辩平等原则下,控方与辩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充分参与诉讼程序,在对抗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事实真相,避免错案发生,保证无罪者不被不正当追诉和错误判决。起诉程序中,一旦控辩可以平等,意味着:一方面,辩方可以充分行使其辩护权等权利,及早发现犯罪事实真相;另一方面,控方将会重视辩方的意见,从而使辩方关于被追诉人无罪或罪轻等主张得到认可,促使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或者控辩协商的成功。如此,控辩双方在审判前就进行了实质性的“辩论”和“质证”,双方对于案件的性质在“争论”中有可能达成一致。换言之,辩方权利在诉讼程序中越早被行使,案件事实真相就会越早被揭示,诉讼成本的投入就会越少。


  

  2.及时分流案件


  

  加强控辩合作是目前世界不少国家诉讼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分流案件,使一些轻微的犯罪案件省去审判并科以刑罚的程序,同时, 给予疑难复杂案件的被追诉人以更多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保障。控辩平等原则在案件分流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且不可替代的功能。这不仅表现在以控辩平等保障案件分流的正当性,而且,在控辩平等保障下的自愿认罪程序中,也会使被追诉人对自己的行为予以正确的认识与评价,使犯罪者的认罪心悦诚服。


  

  3.保障控辩合作


  

  在美国等辩诉交易制度盛行的国家,如果根据传统的诉讼正义观将所有的案件不加区分的交付审判,其结果可能造成刑事审判制度的全面瘫痪。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也是需要它来避免一种更大的不正义”[11]。毫无疑问,辩诉交易可以缩减诉讼环节,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辩诉交易中,控方是拥有国家司法资源且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专业人员,被追诉者则是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且往往人身自由受限,如果没有控辩平等原则作辩诉交易的基础,“交易”便成了“强制”。


  

  三、审判程序中控辩平等之功能


  

  在刑事诉讼“等腰”的三角结构中,控辩平等是“题中应有之意”。在具有对抗性的法庭诉讼中,平等意味着中立法官主持之下的控辩双方的公平竞争,基于此,诉讼才能形成一种因均衡而公正的结构,并必然凸显出如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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