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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辩平等的功能

  

  (三)正当解纷功能


  

  刑事诉讼最原始的目的在于追究和惩罚犯罪,国家一般设立专门的刑事追诉机构对犯罪进行追诉。但为了避免追诉权被滥用,需要建立必要的制约和监控机制,以审查国家追诉机关追诉犯罪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从而确保受到国家追诉的人接受公正的裁判,防止无辜的人被不公正、不合理、错误的判刑,最大程度的实现罪刑相适应。刑事审判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的要求,使国家对被告人的定罪或判刑符合刑事实体法的要求,也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标准。因此,传统上,只有审判阶段才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关键阶段。


  

  但是,随着犯罪率的急剧上升,案件积压成为许多国家司法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国家不得不将“效率”提升为司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对于大量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侦查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在法国,“预审法官面对侦查所得到的结果,如果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已经开始的追诉,则作出不起诉裁定,已经开始侦查而发动的公诉即告停止。”[6]在美国,目前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其中,“在侦查阶段已做辩诉交易的占了一半以上。”[7]近年来,有些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也突破以往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斟酌处分权的做法,规定警察机关对于部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有权作出便宜处理。如日本法律规定,当判明犯罪非常轻微而没有处罚必要时,司法警察有权予以训诫而免于追究。[8]由此可见,侦查阶段是某些案件的实体处理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有着实质性的影响,而犯罪嫌疑人能否与侦查方进行平等的对话,直接影响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而且,控辩平等作为刑事诉讼基本指导原则,在侦查程序中能否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也决定了其能否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起诉程序中控辩平等之功能


  

  起诉程序的产生是控审分离的结果,追求的是司法权力追究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的正当性。笔者认为,控辩平等在包含平等对抗要素的同时,也蕴涵着控辩和谐的精神,其终极目标追求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利益的和谐,保障的是控诉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和谐。起诉程序中,尚未形成典型之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一般没有中立者的裁判,控辩双方直接形成对峙,其关系和目标表现为:首先致力于平等合作,尔后致力于平等对抗。这种合作与对抗,是通过合理配置控辩双方的权力(利),构建控辩平等的场域实现的。


  

  (一)强化控辩职能功能


  

  与控告式诉讼模式相比,控审分离诉讼构造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其逻辑的起点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进而保障审判权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而在起诉程序中构建控辩平等的逻辑起点同样是制约权力,只不过其途径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防止控诉权滥用,进而寻求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


  

  1.控诉职能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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