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控辩平等的功能

论控辩平等的功能


冀祥德


【关键词】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功能
【全文】
  

  控诉和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职能,二者共同寓于刑事诉讼活动规律之中,呈现出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可以十分肯定地讲,没有控诉,则没有辩护,控诉需要通过辩护的检验甄别真伪;同样,没有辩护,控诉本身就失去了诉讼的法治意义,成为专制的纠问式诉讼。控诉与辩护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理性地推动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发展,保证审判权在中立、公正、不偏不倚地前提下,辨别真伪,科学裁判。在控诉与辩护对立统一的关系中,有一个立论的前提,就是控诉与辩护的平等。试想,如果没有二者的平等,则毋谈对立,唯言统一了。当然,控辩平等必然要求控审分离,否则,“如果控告人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1]被追诉人只能是诉讼的客体,诉讼活动只能在专制和野蛮中进行。控辩平等下的对立统一关系,与中立的审判权一起,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法治活动中的“等腰三角”结构。


  

  控辩平等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理念和诉讼原则,是平等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上的必然反映,不仅其产生具有深刻的政治制度和诉讼制度背景,而且在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目前,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在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控辩平等原则的导入是一条必须贯通其中的理念主线。而当下国人对于控辩平等的解读却并不深刻。多数研究者将控辩平等的内涵仅仅界定于平等武装,尚未解读出控辩平等中平等对抗、平等保护与平等合作的现代内涵,[2] 对于控辩平等的功能,几乎无人问津,缺乏规范而系统的论证。本文试图对于该问题略述管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侦查程序中控辩平等之功能


  

  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决定了发现事实真相、控制犯罪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保障人权、促进法治是刑事诉讼的另一种价值。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到生命和自由这两个人人关心的最为重要的问题,国家和公民个人在这里进行了最直接的“对话”。在侦查程序中,国家强大的司法权几乎是任意和不可撼动的,而被追诉人则面临从“自由”到“不自由”的巨大落差,处于自由和权利被司法权控制之境遇。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是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乃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所以,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法律是这样处理权力这个怪物的,一方面将权力在国家主体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另一方面设定严密、高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对此,汪建成教授认为,基于法律不同的功能,可以将其分为授权性法律和限权性法律两种不同的类型。“一般来讲,刑法属于授权性规范,刑事诉讼法则属于限权性规范。刑法设定了国家的刑罚权,刑事诉讼法则为国家刑罚权的正确、适度行使设置规则和界限。”从该种意义上,我们就理解了国家要将众多的刑事诉讼制度如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上升为宪法性原则的根由,同时为上诉不加刑制度、正当程序保障条款等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的驻足,寻求到了该当性根据,而刑事诉讼、特别是侦查程序中控辩平等的要求,无疑正是刑事诉讼法限权性功能之正当化事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