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三、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何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1.关于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


  

  有论者认为,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和谐化主要是指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自身构成要素以及相互之间在刑事诉讼的配置和运行过程中所应形成的相应、协调或者均衡、匀称的关系,它应当包含权力的结构性、权力的规范性、权力的合法性等三个特征;刑事诉讼中权力和谐化的实现,包括权力的法治化、权力的程序化、权力的人本化、权力的民主化。[7]


  

  2.关于检察权的配置与行使。有的论者认为,“和谐社会视野”应该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意味着思维观念的一种变革;第二层意味着目标的变化;第三层意味着制度设计的变化。检察权的配置可以分为内部配置和外部配置,而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外部检察权的配置上。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还需要调整和当事人权利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视野下检察权的配置及行使”可以解读为:以新的观念、新的思维来设定、研究检察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以及如何调整相关制度以满足和实现我们所设定的目标。[8]还有的论者以检察权的基本理论为切入点进行论证,认为探讨检察权以及检察机关的性质问题,主要是为了解决检察权的独立性及其身份保障问题,因此,应当返回问题的始点,回归“行政权—司法权”这一研究范式。在肯定检察权的双重定位的前提下,从检察权的历史起源、现实构造以及发展趋势来看,检察权本质上应当被定位为一种司法权。既然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那么检察官独立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得到尊重。检察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本质上是三位一体的概念,它们的具体适用语境取决于对宪法条文的正确解读。据此,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应当是一种法律监督关系,这也是检警一体化、审判监督权存在的理论基础:而控辩对抗、检察官当事人化等理论主张和改革诉求,则因与检察权的司法权定位相悖而缺乏足够的理论根基。[9]


  

  3.关于检察工作一体化。检察工作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运作检察权时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一体、内部整合、横向协作、统一行使检察权的机制,其核心内容就是检察工作一体运作。对此,有论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系统论思想是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最根本性的思想依据;党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目标在宏观上为其提供了政策上的正当性依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检察改革目标则在微观上为其提供了制度上的正当性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和高检院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法律依据;检察实践的客观需要为其提供了现实依据。[10]有的论者指出,研究检察工作一体化,需要思考两个问题:首先,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还是检察机关自身具有的规律和机制,是否只是因为工作需要进一步的深化和细化?过去我们常提侦查一体化、公诉一体化,现在所称的检察工作一体学术综述化是对过去工作的总结升华,还是因过去的做法不当需被替代?其次,这项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制度,还是检察制度的普遍规律?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工作一体化都有原则性规定,现在探讨检察工作一体化必须与现行法律相协调。贯彻检察工作一体化,检察机关需要进行改革措施,包括深化检察管理改革,落实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11]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